2022-10-31 15:18发布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 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在银行会计科目上的体现形式上,银行则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壮大,由此银行理财资金的一半以上均会记入资产负债表外,也就是说银行表外业务中隐藏了大量非标资产。对于银行来说,表外非标一方面不需耗用银行资本金,不用做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来说,实为“放贷”的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回避了银监会的贷款限制监管和75%存贷比红线限制。 “8号文”出台监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为了规范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控制表外融资规模,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简称“8号文”)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进行了监管限制。 “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对于之前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另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出于政策监管,银行资金池业务受到影响,而且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有所减少,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99万亿,占比约42.1%;而在“8号文”出台后,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9.08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78万亿,占比30.6%,占比下降了超过10%。从数据上看,银行理财规模虽仍有所扩张,但结构上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二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8号文”出台前,已有部分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非标,“8号文”出台后,由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受限,多家银行为躲过监管,开始利用自营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之下,在会计科目上则反映在银行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投资项下,从而使得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也得到迅速扩张。 三是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资产。 银行同业业务,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包括信托受益权)、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其中信托受益权和票据类业务是同业业务中的最大块头。这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以买入返售资产的形式,记入返售科目。 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属于同业资产,按照规定仅需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而传统信贷的风险权重为100%,信托风险权重最高甚至可达150%,因此同业资产如此低的风险权重,可以美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银行的拨备率,放大信贷杠杆。银监会在某次季度会议上指出,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资产近年来出现快速增长,其中超常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和他行理财产品上。也就是说,银行同业业务之下亦隐藏了大量的非标资产。在过去几年内,银行同业业务扩张迅速,据央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存量买入返售非标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为兴业、平安、民生、华夏和招商(均超过1000亿),而应收款项投资非标规模最大为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招商和平安(均超过1800亿),两者合计,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依次为兴业、浦发、平安、招商、中信、光大、民生和华夏,兴业银行已然成为“同业之王”。 “127号文”出台阻截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且对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同时,银监会亦对外发布了“127号文”的配套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简称“140号文”)。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此前银行“买入返售”及“同业投资”项下非标业务均遭到来自监管层的不同程度约束,这也预示着,我国万亿级的金融机构同业盛宴或将走入拐点。 “127号文”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这将直接和大大限制了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来进行资本套利。 另外,127号文和140号文还同时对同业授信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建立专营机制,将分支机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授权管理,此外第三方隐性担保也被明确禁止,这些都将大大限制同业非标业务的扩张冲动。另外,文件还对非银同业业务和各类资管理财产品做了同等程度监管,理财非标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2、近几年来非标相关监管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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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
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在银行会计科目上的体现形式上,银行则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壮大,由此银行理财资金的一半以上均会记入资产负债表外,也就是说银行表外业务中隐藏了大量非标资产。对于银行来说,表外非标一方面不需耗用银行资本金,不用做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来说,实为“放贷”的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回避了银监会的贷款限制监管和75%存贷比红线限制。
“8号文”出台监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为了规范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控制表外融资规模,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简称“8号文”)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进行了监管限制。
“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对于之前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另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出于政策监管,银行资金池业务受到影响,而且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有所减少,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99万亿,占比约42.1%;而在“8号文”出台后,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9.08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78万亿,占比30.6%,占比下降了超过10%。从数据上看,银行理财规模虽仍有所扩张,但结构上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二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8号文”出台前,已有部分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非标,“8号文”出台后,由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受限,多家银行为躲过监管,开始利用自营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之下,在会计科目上则反映在银行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投资项下,从而使得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也得到迅速扩张。
三是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资产。
银行同业业务,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包括信托受益权)、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其中信托受益权和票据类业务是同业业务中的最大块头。这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以买入返售资产的形式,记入返售科目。
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属于同业资产,按照规定仅需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而传统信贷的风险权重为100%,信托风险权重最高甚至可达150%,因此同业资产如此低的风险权重,可以美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银行的拨备率,放大信贷杠杆。银监会在某次季度会议上指出,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资产近年来出现快速增长,其中超常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和他行理财产品上。也就是说,银行同业业务之下亦隐藏了大量的非标资产。在过去几年内,银行同业业务扩张迅速,据央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存量买入返售非标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为兴业、平安、民生、华夏和招商(均超过1000亿),而应收款项投资非标规模最大为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招商和平安(均超过1800亿),两者合计,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依次为兴业、浦发、平安、招商、中信、光大、民生和华夏,兴业银行已然成为“同业之王”。
“127号文”出台阻截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且对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同时,银监会亦对外发布了“127号文”的配套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简称“140号文”)。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此前银行“买入返售”及“同业投资”项下非标业务均遭到来自监管层的不同程度约束,这也预示着,我国万亿级的金融机构同业盛宴或将走入拐点。
“127号文”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这将直接和大大限制了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来进行资本套利。
另外,127号文和140号文还同时对同业授信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建立专营机制,将分支机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授权管理,此外第三方隐性担保也被明确禁止,这些都将大大限制同业非标业务的扩张冲动。另外,文件还对非银同业业务和各类资管理财产品做了同等程度监管,理财非标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2、近几年来非标相关监管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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