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1 09:21发布
一定得空置率说明居民住房水平提高,确有其说上海交通大学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陈杰认为,一部分的住宅空置是有其合理性的,住宅市场是有流动性的,不可能做到每套住
不同意。根据报告,现阶段,“住有所居”的量化指标可分为数量、质量和可支付性三方面,即反映中国城镇家庭居民“有房住”“住好房”“住得起”三个层面的不同需求。在数量、质量方面,报告称,当城市的住房套型面积基本稳定时,通过人均住房面积可推算户均套数和人均间数。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大意味着居住条件好。因此,人均住房面积既是衡量是否“有房住”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是否“住好房”的重要指标。基于居住空间需求尺度,该报告将中国城镇家庭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为底线标准(13m)、提升标准(20~30 m)、舒适标准(30~40 m)。对于个人和具体家庭,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宜参照底线标准。只要某个人或某个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底线标准,就可以认定个人或家庭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如果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底线标准,就应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能低于底线标准,所有获得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皆实现‘住有所居’面积达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微观层的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告称。对于人口集聚区(城市、县城),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区间(20-40平方米)适用于所有城市。如果某城市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20平方米,就可认定该城市住有所居面积不达标;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鼓励贪大求洋的住房消费模式,因此设定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上限。但某个城市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并不能确保每个人或每个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达到城市目标值。报告表示,城市住房面积目标值可以理解为一般家庭应居住在多大的房子中,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引导性住房面积标准,对城市规划、土地供应、住房建设消费起引导和约束作用。对于城市群、省、自治区、国家,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城市所占比例、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家庭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引导性住房面积达标家庭的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城市目标值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才是有社会价值的住房政策指标。除了人均住房面积外,报告还从住区与住宅建筑的角度综合考虑,提出涉及安全健康、生活舒适、绿 {MOD}智能三方面、12项“住有所居”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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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根据报告,现阶段,“住有所居”的量化指标可分为数量、质量和可支付性三方面,即反映中国城镇家庭居民“有房住”“住好房”“住得起”三个层面的不同需求。
在数量、质量方面,报告称,当城市的住房套型面积基本稳定时,通过人均住房面积可推算户均套数和人均间数。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大意味着居住条件好。因此,人均住房面积既是衡量是否“有房住”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是否“住好房”的重要指标。
基于居住空间需求尺度,该报告将中国城镇家庭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为底线标准(13m)、提升标准(20~30 m)、舒适标准(30~40 m)。
对于个人和具体家庭,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宜参照底线标准。只要某个人或某个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底线标准,就可以认定个人或家庭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如果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底线标准,就应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能低于底线标准,所有获得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皆实现‘住有所居’面积达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微观层的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告称。
对于人口集聚区(城市、县城),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区间(20-40平方米)适用于所有城市。如果某城市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20平方米,就可认定该城市住有所居面积不达标;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鼓励贪大求洋的住房消费模式,因此设定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上限。
但某个城市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并不能确保每个人或每个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达到城市目标值。报告表示,城市住房面积目标值可以理解为一般家庭应居住在多大的房子中,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引导性住房面积标准,对城市规划、土地供应、住房建设消费起引导和约束作用。
对于城市群、省、自治区、国家,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城市所占比例、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家庭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引导性住房面积达标家庭的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城市目标值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才是有社会价值的住房政策指标。

除了人均住房面积外,报告还从住区与住宅建筑的角度综合考虑,提出涉及安全健康、生活舒适、绿 {MOD}智能三方面、12项“住有所居”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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