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03:38发布
这个规则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篮球规则里,除了开场跳球之外,比赛过程不再出现争球,而是采用球权转换。 转换球权的顺序看每节的开球方,如本节甲方开球,那么本节内第一次
你对规则的理解很有问题。 “国际篮联规则第四章第12条:跳球和交替拥有 12.3 跳球情况 一次跳球情况发生,当: ·宣判了一次争球; (...中间数条省略...) ·除第1节外,所有节将开始时。 12.4 交替拥有 12.4.1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活球的一种方法。 12.4.3 在第1节开始的跳球后未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开始交替拥有。 12.4.4 在任一节结束时对下一次交替拥有有权的队应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 12.4.6 应由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箭号来指明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箭号的方向立即反转。” 简单地说,每一节的开始和所有的争球都属于跳球的情况,即无法确定哪方拥有控制球权,国际篮联用交替拥有处理开场跳球之后的跳球情况,即第N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甲队则第N+1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乙队,不会发生有某队连续两次拥有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的情况,非常的合理和公平。 且这一过程有技术台的交替拥有箭号记录和指明,裁判只要看交替拥有箭号就可作出球权赋予,整个执行可操作又人性化。 例如“全场只有两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和第四节”的情况,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 在没有控制球队的死球情况下甲乙两队交替各拥有了三次球权,公平合理,童叟无欺。 你说不是吗?呵呵。 —————————————————————————————————— “7楼有很多错误,首先你说: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那乙方不是亏死??再者:你对我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两次球权都是乙方。。。你都回答出来啦难道还没有发现吗?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的。。。。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 哈哈,楼主你的大论才尽是错误呐!我说的情况不是猜测或者建议,而是规则下活生生的事实!你一会儿说“乙方亏死”,一会儿又说“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看来你根本没有把我上面说的完整看一遍啊! 我本不想再赘述了,就强调一点,争球是包含在跳球情况之中的,只有从跳球情况下球权的分配来看才有所谓的公平与否!你在看到乙方“连续”两次获得争球球权的同时有没有看到这两次之间的节首开球球权是如何分配的呢? 好好看看我之前所列的规则,如果你还是仅仅在考虑争球的球权分配的话,那就是连我列的第一条“12.3 跳球情况”都没去理解了。还有,上面的各位,请先搞清楚争球和跳球的概念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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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规则的理解很有问题。
“国际篮联规则第四章第12条:跳球和交替拥有
12.3 跳球情况
一次跳球情况发生,当:
·宣判了一次争球;
(...中间数条省略...)
·除第1节外,所有节将开始时。
12.4 交替拥有
12.4.1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活球的一种方法。
12.4.3 在第1节开始的跳球后未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开始交替拥有。
12.4.4 在任一节结束时对下一次交替拥有有权的队应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的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
12.4.6 应由指向对方球篮的交替拥有箭号来指明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的队。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箭号的方向立即反转。”
简单地说,每一节的开始和所有的争球都属于跳球的情况,即无法确定哪方拥有控制球权,国际篮联用交替拥有处理开场跳球之后的跳球情况,即第N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甲队则第N+1次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属于乙队,不会发生有某队连续两次拥有跳球情况发生后的球权的情况,非常的合理和公平。
且这一过程有技术台的交替拥有箭号记录和指明,裁判只要看交替拥有箭号就可作出球权赋予,整个执行可操作又人性化。
例如“全场只有两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和第四节”的情况,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
在没有控制球队的死球情况下甲乙两队交替各拥有了三次球权,公平合理,童叟无欺。
你说不是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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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有很多错误,首先你说: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次节甲队开球,第三节乙队开球,末节甲队开球。那乙方不是亏死??再者:你对我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开场跳球甲队控制球,第一个争球(出现在第一节)球权为乙队,末节甲队开球,第二个争球(出现在第四节)球权为乙队。’两次球权都是乙方。。。你都回答出来啦难道还没有发现吗?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的。。。。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
哈哈,楼主你的大论才尽是错误呐!我说的情况不是猜测或者建议,而是规则下活生生的事实!你一会儿说“乙方亏死”,一会儿又说“连续两次都是乙方”,看来你根本没有把我上面说的完整看一遍啊!
我本不想再赘述了,就强调一点,争球是包含在跳球情况之中的,只有从跳球情况下球权的分配来看才有所谓的公平与否!你在看到乙方“连续”两次获得争球球权的同时有没有看到这两次之间的节首开球球权是如何分配的呢?
好好看看我之前所列的规则,如果你还是仅仅在考虑争球的球权分配的话,那就是连我列的第一条“12.3 跳球情况”都没去理解了。
还有,上面的各位,请先搞清楚争球和跳球的概念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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