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有什么坏处

2022-11-25 14:14发布

大量事实表明,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参与赌博,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的危害巨大。 第一、坏党风。赌博损害党的威信,贻误党的事业,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容易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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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回答
2022-11-25 14:55

被告人朱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
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其被控故意伤害案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庭审前会见被告,复制卷宗,参加今天的庭审程序;辩护人认为朱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发表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如下:
1、六人设局图财害人
2、借口抢夺手机钱款
3、二楼众人殴打被告
4、追至一楼继续行凶
5、被告慌乱反抗伤人
现分述如下:

一、朱某某致石某受伤案过程
(一)第一场三人牌局
1、事实
2018年1月12日14时左右,石某、朱某某、盛某某三人在美发烫染工作室玩牌,石某输二千多块钱,朱某某赢几百块钱,盛某某赢一千多块钱。一小时左右散的牌局。
2、证据
2018年5月16日8时51分张某某证言(卷三P19行6\8):朱某某、石某、盛某某他们三个玩的;石某输了两千多块钱,盛某某赢了一千多块钱,朱某某大概赢几百块钱。
2018年5月31日8时57分孟某某证言(卷三P51行7\10):朱某某、石某、盛某某他们三个玩的;我看石某输了一、两千多块钱。
3、问题
2018年3月5日13时55分朱某某供述(卷二P12行后4)存在第一局;张某某、孟某某是5月份才有此证言;石某一直回避第一次牌局;
石某回避的不是第一次牌局,而是回避本案的前因后果,就因为第一次牌局才有后来的组局设局,故意谋害朱某某。
(二)石某组局并设局
1、事实
18时左右,张某某联络组织第二次牌局。石某提意玩大点的,朱某某说没那么多钱,打大的就不玩了,朱说我没钱,要不我就不玩了。
2、证据
2018年3月5日13时55分朱某某供述(卷二P14行2):石某说玩大点的,我说没那么多钱,打大的我就不玩了。
3、问题
朱某某曾听李中臣说,石某电话对张某某说让朱某某多带钱,带几万元钱。
说明石某第二局的目的不是玩牌,而是谋财。
(三)找帮手准备动手
1、事实
第二局玩牌有半个多小时,石某、孟某某的帮手曲某某、孙明杨、生东来来至玩牌现场,此时石某对牌局的控制已经形成,曲、孙、生的到来不是偶遇而是石某等为殴打抢劫财物作人员准备。
2、证据
2018年1月19日9时9分张某某证言(卷二P52行4):三个玩了大概有半小时,我店又来了三个男的,我也不认识,好像跟孟某某挺熟。这三个男的刚进屋我看被扎伤的那个男的站起来用扑克打朱某某。
2018年3月5日13时55分朱某某供述(卷二P15行P4):玩的中间石某就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之后石某就让张某某开门,说他朋友给他送钱,完了就来了三个人上楼来。
2018年1月12日21时52分孟某某证言(卷二P32行16):我俩(曲某某)是朋友关系,认识好几年了。
2018年1月15日8时54分曲某某证言(卷二P70行5):工作单位谁〇县巡警大队;认识(石某),我们是朋友关系。
2018年3月6日10时28分石某陈述(卷二P28行后1):后来又来了三个男的我不认识。
3、问题
石某明明认识熟悉曲某某,但是为什么陈述的时候确说不认识。石某回避的是故意组局找帮手的事实。只是被其他人的言词证据揭穿。
另,曲某某的身份是谁〇县巡警大队,请问;现在曲某某被巡警辞退了吗?请问曲某某甘当石某打手,保护伞的行为有人彻查吗?请问扫黑除恶的今天,曲某某的行为有人重视吗?
(四)借口作弊抢钱物
1、事实
朱某某确实有作弊的想法,但是因为手机或软件问题没有作弊,石某说朱某某作弊只是理由和借口,没有作弊怎么发现作弊,石某说朱某某作弊的方式简直低劣可笑。
2、证据
2018年1月17日9时50分石某陈述(卷二P24):我发现扎我的那个男的把手机一直放在胸前,每次发完牌都把牌对着手机,我就怀疑他作弊。
2018年6月6日10时40分侦查实验(卷三P56):结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案发时所作用的手机及耳机未有任何反应,不能在案发时 {MOD}中作弊。
2018年5月17日9时19分盛某某证言(卷三P25行1):应该没发现(作弊);(卷三P26行后6)玩了一会手机就不好使了,我戴的耳机就啥也听不着了。
3、问题
如果说第一局牌后觉得朱某某作弊正好说明第二局石某就是准备抢钱打人。如果说第二局石某发现作弊就是假话了,没有作弊怎么发现作弊。
(五)抢手机抢钱打人
1、事实证据
曲某某等三人到达;石某抢夺朱某某手机和钱款;石某殴打朱某某;孟某某殴打朱某某;其他人殴打朱某某;朱某某逃至一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在赘述。
2、问题
石某发现作弊不符合逻辑;石某没有发现作弊,抢手抢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六)一楼殴打朱某某
1、事实
朱某某逃至美发烫染工作室一楼,石某、孟某某不依不饶追至一楼,继续殴打朱某某。
2、证据
2018年1月19日9时9分张某某证言(卷二P52行8):四宝子跑到一楼后四宝子被孟某某和被扎男子撵上又一顿打,我又上去拉仗。
2018年2月28日15时44分朱某某供述(卷二P5行3):我想跑没跑出去,他们就追着我打。
3、问题
石某、孟某某陈述中当然会否定殴打朱某某,利益相关方的陈述本来就有偏向自己,何况还有曲某某这种公安同伙。
3.1张某某在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其可以印证朱某某和盛某某殴打的言词证据;
3.2朱某某逃至一楼,石某、孟某某追至一楼,追下去干什么?除了打人还有其他解释吗?
(七)朱某某用刀顺序
1、两种事实
1.1石某陈述朱某某用刀拍孟某某,孟某某蹲下,朱某某用刀扎伤石某;
1.2张某某供述朱某某用刀扎了石某,然后用刀拍孟某某,孟某某蹲下。
2、证据证明
2018年1月19日9时9分张某某证言:(卷二P52行12)完了四宝子就用刀扎了被扎伤男子左腹部一刀,完了又拿刀砍孟某某,四宝子让孟某某蹲下 ,四宝子说我钱呢,孟某某说在楼上呢。
2018年5月17日9时19分盛某某证言(卷三P24行):我下楼梯中间的时候看石某往楼下跑呢,当时我看石某身上有血。之后我看朱某某就拿刀砍了孟某某几刀,张某某就拉仗,朱某某让孟某某蹲下,孟某某就蹲下了。
2018年5月17日15时53分曲某某证言(卷三P43行3):就拿刀扎了石某一刀,之后就奔孟某某去了,拿刀敲了孟某某脑袋两下,让孟某某蹲下。
2018年5月30日14时38分孙明杨证言(卷三P37行后2):我看朱某某手里拿一把刀不知怎么倒地下了,之后石某就想上去打朱某某,朱某某这时候站起来,起来之后就给石某一刀,扎石某肚子上,完了石某就捂肚子跑上二楼。之后朱某某就拿刀对着孟某某比划几下,之让孟某某就蹲下了。
2018年5月23日14时34分生东来证言(卷三P32行后7):完了我就看不知怎么的石某就捂着肚子出血跑上二楼,之后朱某某就奔孟某某去了,拿刀砍孟某某几下,之后让孟某某蹲下。
3、问题核心
3.1先砍孟某某,后扎石某,则主动攻击是故意伤害;
3.2先扎石某,后砍孟某某,是被动扎人是正当防卫。

二、朱某某致石某受伤案认定
(一)综合全部证据和逻辑事实内容
1、2018年1月12日14时左右,石某、朱某某、盛某某三人在美发烫染工作室玩牌,石某输二千多块钱,朱某某赢几百块钱,盛某某赢一千多块钱。一小时左右散的牌局。
2、18时左右,张某某联络组织第二次牌局。石某提意玩大点的,朱某某说没那么多钱,打大的就不玩了,朱说我没钱,要不我就不玩了。
3、第二局玩牌有半个多小时,石某、孟某某的帮手曲某某、孙明杨、生东来来至玩牌现场,此时石某对牌局的控制已经形成,曲、孙、生的到来不是偶遇而是石某等为殴打抢劫财物作人员准备。
4、朱某某确实有作弊的想法,但是因为手机或软件问题没有作弊,石某说朱某某作弊只是理由和借口,没有作弊怎么发现作弊,石某说朱某某作弊的方式简直低劣可笑。
5、曲某某等三人到达;石某抢夺朱某某手机和钱款;石某殴打朱某某;孟某某殴打朱某某;其他人殴打朱某某;朱某某逃至一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在赘述。
6、朱某某逃至美发烫染工作室一楼,石某、孟某某不依不饶追至一楼,继续殴打朱某某。
7、朱某某用刀扎了石某,然后用刀拍孟某某,孟某某蹲下。
(二)石某孟某某谎言的目的
上述事实与石某和孟某某陈述大致相同,但是关键事实二人又谎欺人。分析如下:
1、石某不提第一次牌局就是怕揭穿第二次牌局的目的不是赌钱而是抢钱;
3、曲某某、孙明杨、生东来三人曲身份特殊,石某认识反说不认识,就怕揭穿找帮手设局的内情;
4、朱某某作弊不能,石某说的作弊方式揭示了他找借口抢钱的动机;
5、没有作弊而被抢被打,就是抢劫;
6、朱某某逃至一楼,石某追至一楼,不是打人难道是为送客;
7、先扎石某后拍孟某某,石某黑白颠倒就是想将朱某某的正当防卫,说成主动攻击,其心险恶。
(三)本案证据的适用
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多数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而产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到主观认识能力、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产生偏差。
1、适用张某某证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石某、孟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言词证据要综合分析,有利于朱某某的部分要坚决适用,不利的部分应当分析判定,因为他们是朱某某的对立面。
本案朱某某、盛某某二人与之石某、孟某某、曲某某六人之间是对立关系,所以中立的张某某之证言更加可信。
2、谨慎适用石某陈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内容(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石某与其他证人不能印证和矛盾的事实证据坚决摒弃。

三、朱某某正当防卫性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综合前述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石某第一次牌局后,找帮手(曲某某)找借口(作弊),其全部目的只是为了抢钱。赢钱而抢钱更是将其抢劫的本意暴露无遗。
(一)抢钱抢手机打人
依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案中石某是在赢钱的条件下,抢钱抢手机;不符合“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朱某某作弊也只是石某的假想和猜测,不能因果倒置,即不能将后来发现的可能作弊认定为石某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朱某某受到石某对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
(二)正在进行中的侵害
本案不能割裂的看待楼上打人和楼下打人,不能割裂的看待第一次牌局和第二次牌局。
朱某某二楼被打,一楼被追、被打,事实清楚,不是石某、孟某某所能狡辩的。
(三)力量对比被告劣势
不法侵害人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是判断该不法侵害行为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及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当事人共九人,房东张某某一人中立;石某、孟某某、曲某某、孙明杨、生东来、高忠超六人为抢钱打人方;朱某某、盛某某二人一伙,但是石某指向朱某某一人;如此形成七人对一人的局面和态势。石某和孟某某大打出手,朱某某逃跑他们又紧追不舍,朱某某的行为防卫性质明显。
(四)逃跑行为的认定和分析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综上,石某设局找帮手借口作弊,朱某某在被抢、被打,六人虎视眈眈之下逃至一楼,在石某等人追打至一楼时,黑暗之中拾刀(来源不明)自卫,致石某受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和缓刑撤销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犯罪,可以不必撤销缓刑考验,不在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朱某某致石某受伤一案存在多种因素,不符合故意伤害案的犯罪构成。从事实、证据、法律上分析我们都认为朱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恳请合议庭充分适用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辩护人:
律 师: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
附:当事人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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