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08:46发布
消费者是有打假的权利,发现经营者有制假、售假的情况,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取缔这类的行为。但是有些消费者却会滥用这种打假的权利,而恶意打假。那么,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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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对于恶意打假是如何搭陆规定360问答的
2014年,最高院对知假买假等话题就亮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其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猜亏,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有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起得坏工明确支持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
本质上,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要是遇到假货情形,都该适用,而不能将职业打假者从维权者中一律择出来。如果是单位“知假买假”,可受民法典保护;但对于自然人的消费者身份,很作价者委叫难以是否营利为依据予以否定。而“以王密营利为目的”的判断标准会否客观,也必然留下争议。
目前拟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仍是行政法规,因为知假买假牵涉利益广泛,矛盾错综复杂,而有关执法部门由于行政资源有限,或许难以介入。但无论如何,不能借立行政规章的机会,将矛父脚衣盾推出门外。
要知道,现行《消法》规定只钟唱扬道关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法治成熟社会动辄肥现记使先清起触四更上百万的惩罚性赔偿,业别市斤垂斗“火力”原本就不够。对普通消费者来说,3倍赔偿远不足以弥补维权所引发的时间精力成本,幸亏有那想几常质考从么一些职业打假人能发挥打假的“规模效益”,才对制假售假等行为形成了较有力的震慑,对商家一端在消费纠纷中强势地位形成了某种对冲。
“见蛇不打三分罪”,职业打假者哪怕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知兆顷是在依法行使权利,乃至为民除害。即便要打击,也只能是针对搞掉包、碰瓷式的恶意打假。基于此,将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宜慎之义全感何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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