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20:28发布
展开3全部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不堪重负。可以说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医疗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1 医方因素 一些医院存在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突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执行不力,行为不太规范;部分医院环境差,门诊、病房拥挤,“三长一短”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患者对此怨声载道;大型检查的滥用,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加,超出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部分医生道德滑坡,收取红包回扣,医院和医生的高尚形象在部分患者的心目中逐渐退化,甚至丑化,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等。基于上述原因,一出现问题患者很容易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医院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身上。 1.2 患方因素 一是把医患双方信托关系视为单纯的买卖关系。既然已经付费,医院就理应提供令人满意的就医环境、服务措施、治疗技术。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不尽人意,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医疗过失行为,即使掌握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纷。三是病人和家属期望值过高。特别是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患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难以承受巨大压力,有些病人或家属会情绪激动、急躁,与医务人员发生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暴力事件。四是一些患者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规范,以恶意敲诈医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手段;有的患者或者家属对医护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出言不逊;有的无视法律,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甚至残害医务人员等。 1.3 社会因素 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健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群众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严重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社会地位高低不同,享受医疗保健制度不同,导致部分人群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更容易激化,医疗机构也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虽然卫生行政部门有一支专门从事卫生监督的力量,但这支力量的素质还不适应对医院监管的需要,医疗服务监管基本上*医院自己。这样,自律能力较强的医院,由于管理水平高,能够保证服务质量,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反之,就可能造成一系列混乱,引发医患矛盾。另外,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方面,缺乏职业道德,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某些别有企图的患者用来向院方施加压力的工具,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满意。 2 医疗纠纷的特点分析 2.1 频发性 近些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全国有76.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3.1%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0.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1.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2.2 复杂性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法院甚至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医闹)的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2.3 社会性 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在当前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医院也提出了建设新型的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明明医院没有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使有些患者认为只要一闹,钱财就到,形成了恶性循环。 2.4 利益性 一方面,医院公益性质逐步弱化,在“两个效益”上更偏重于经济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患者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医院由于利益之争内部关系不和谐,导致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互相配合欠佳,使得患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主观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这样医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利益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一旦没有协调解决好,就会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 3 医疗纠纷的防范策略 3.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院里,医生、护士与患者接触面最广泛也最密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患者求医的权益和医院工作质量的整体水平。要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3.2 强化业务知识培训 医务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更要以精湛的技术、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水准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在职教育,搞好岗位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职称,以理论知识、技术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定期考核,达到相应职称标准。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抓住一切机会丰富和提高自己,适应现代医院的需要。 3.3 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3.4 重视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告诉患者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疗,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3.5 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如日本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部分地方医学会还提供补充责任保险,保证医疗纠纷的赔偿。韩国一方面在法院强调“调停优先原则”,使《民事调停法》的工作活跃起来;另一方面,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也参与索赔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调解,使医疗纠纷得以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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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不堪重负。可以说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医疗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1 医方因素
一些医院存在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突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执行不力,行为不太规范;部分医院环境差,门诊、病房拥挤,“三长一短”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患者对此怨声载道;大型检查的滥用,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加,超出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部分医生道德滑坡,收取红包回扣,医院和医生的高尚形象在部分患者的心目中逐渐退化,甚至丑化,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等。基于上述原因,一出现问题患者很容易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医院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身上。
1.2 患方因素
一是把医患双方信托关系视为单纯的买卖关系。既然已经付费,医院就理应提供令人满意的就医环境、服务措施、治疗技术。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不尽人意,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医疗过失行为,即使掌握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纷。三是病人和家属期望值过高。特别是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患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难以承受巨大压力,有些病人或家属会情绪激动、急躁,与医务人员发生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暴力事件。四是一些患者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规范,以恶意敲诈医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手段;有的患者或者家属对医护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出言不逊;有的无视法律,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甚至残害医务人员等。
1.3 社会因素
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健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群众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严重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社会地位高低不同,享受医疗保健制度不同,导致部分人群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更容易激化,医疗机构也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虽然卫生行政部门有一支专门从事卫生监督的力量,但这支力量的素质还不适应对医院监管的需要,医疗服务监管基本上*医院自己。这样,自律能力较强的医院,由于管理水平高,能够保证服务质量,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反之,就可能造成一系列混乱,引发医患矛盾。另外,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方面,缺乏职业道德,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某些别有企图的患者用来向院方施加压力的工具,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满意。
2 医疗纠纷的特点分析
2.1 频发性
近些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全国有76.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3.1%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0.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1.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2.2 复杂性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法院甚至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医闹)的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2.3 社会性
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在当前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医院也提出了建设新型的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明明医院没有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使有些患者认为只要一闹,钱财就到,形成了恶性循环。
2.4 利益性
一方面,医院公益性质逐步弱化,在“两个效益”上更偏重于经济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患者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医院由于利益之争内部关系不和谐,导致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互相配合欠佳,使得患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主观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这样医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利益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一旦没有协调解决好,就会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
3 医疗纠纷的防范策略
3.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院里,医生、护士与患者接触面最广泛也最密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患者求医的权益和医院工作质量的整体水平。要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3.2 强化业务知识培训
医务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更要以精湛的技术、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水准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在职教育,搞好岗位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职称,以理论知识、技术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定期考核,达到相应职称标准。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抓住一切机会丰富和提高自己,适应现代医院的需要。
3.3 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3.4 重视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告诉患者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疗,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3.5 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如日本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部分地方医学会还提供补充责任保险,保证医疗纠纷的赔偿。韩国一方面在法院强调“调停优先原则”,使《民事调停法》的工作活跃起来;另一方面,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也参与索赔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调解,使医疗纠纷得以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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