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03:29发布
近日,进入到审议程序的两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审议稿》,不约而同地将电子商务“刷单”明确为违法行为,前者甚至将其置于罚款2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重罚之下。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络刷单行为实施最严重的双罚制,即提供刷单服务者与接收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立法为何要对“刷单”下狠手呢?
首先,刷单是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正常市场竞争中,销量代表口碑,互联网技术能够即时显示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看得到的口碑经济。刷单行为虚构了交易量,这就让电子商务竞争秩序进入到不可思议的“恶性循环”之中。为了达到竞争效果,本来诚信经营者也必须被动刷单来弥补“单量”,现在刷单的黑产业链日益猖獗,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若立法和监管者再不高压喊停,电子商务竞争领域就会变成刷单竞赛的欺骗游戏。
其次,刷单是严重侵害诚信建设的行为。互联网时代的信用是通过数据显示出来的,数据本身若是存在问题,表现出来的信用也就不可信。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参考的,不仅有商家的宣传,更重要的是看成交量、差评和好评量。刷单和刷信就是从数据源头扰乱真实性,摧毁诚信根基,把数据时代的“可视化信用”变为“可视化欺骗”。一旦数据诚信出现溃堤,必将侵害到信用社会整体基石。
再次,刷单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刷单行为最直接的侵害就是消费者知情权,一旦基础权利受到损害,消费者基于知情权基础上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就变成无源之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量和好评量,是消费者初次选择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依据,刷单和刷信行为会使消费者出现误判,产生引诱消费,不论消费者其他权益是否在后续的交易中受损,刷单促成的交易本身就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
所以,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次修法时,将刷单交易作为消费欺诈的类型,一旦消费者被骗交易,不论是否有损害,都可以依法享有4倍赔偿。
最后,刷单是新经济形态的毒瘤。新经济不单指新产业、新动能、新技术,还应包含以信用和数据为基础的交易形态。刷单的出现,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了诚信经营者信息,而且侵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腐蚀了信用社会基础,污染了数据真实性。
更为重要的是,刷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会形成连锁反应,这种蝴蝶效应会导致用户对新经济失去信心,平台对经营者失去判断,投资者对新业态失去兴趣。
因此,刷单和刷信的危害性必须得到足够重视,高额的罚款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力度并不为过。今后的立法和执法中,还应加强对电商平台责任的要求,包括平台先行赔付、技术监控、巡查制度、数据审核、承诺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消费者因刷单产生误判出现的惩罚性赔偿,也应尽快写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因为“刷单”是一种“引诱消费”行为,存在三方面违法:(1)虚假交易;(2)侵害消费者权益;(3)属于不正当竞争。“刷单”是一种“引诱消费”行为,属于严重而且典型的虚假交易,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刷单”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操作过程也多涉嫌严重违法,按照刑法规定,有的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不对“刷单”行为及时进行立法遏制,势必助长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最终使网络商业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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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进入到审议程序的两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审议稿》,不约而同地将电子商务“刷单”明确为违法行为,前者甚至将其置于罚款2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重罚之下。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络刷单行为实施最严重的双罚制,即提供刷单服务者与接收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立法为何要对“刷单”下狠手呢?
首先,刷单是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正常市场竞争中,销量代表口碑,互联网技术能够即时显示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看得到的口碑经济。刷单行为虚构了交易量,这就让电子商务竞争秩序进入到不可思议的“恶性循环”之中。为了达到竞争效果,本来诚信经营者也必须被动刷单来弥补“单量”,现在刷单的黑产业链日益猖獗,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若立法和监管者再不高压喊停,电子商务竞争领域就会变成刷单竞赛的欺骗游戏。
其次,刷单是严重侵害诚信建设的行为。互联网时代的信用是通过数据显示出来的,数据本身若是存在问题,表现出来的信用也就不可信。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参考的,不仅有商家的宣传,更重要的是看成交量、差评和好评量。刷单和刷信就是从数据源头扰乱真实性,摧毁诚信根基,把数据时代的“可视化信用”变为“可视化欺骗”。一旦数据诚信出现溃堤,必将侵害到信用社会整体基石。
再次,刷单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刷单行为最直接的侵害就是消费者知情权,一旦基础权利受到损害,消费者基于知情权基础上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就变成无源之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量和好评量,是消费者初次选择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依据,刷单和刷信行为会使消费者出现误判,产生引诱消费,不论消费者其他权益是否在后续的交易中受损,刷单促成的交易本身就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
所以,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次修法时,将刷单交易作为消费欺诈的类型,一旦消费者被骗交易,不论是否有损害,都可以依法享有4倍赔偿。
最后,刷单是新经济形态的毒瘤。新经济不单指新产业、新动能、新技术,还应包含以信用和数据为基础的交易形态。刷单的出现,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了诚信经营者信息,而且侵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腐蚀了信用社会基础,污染了数据真实性。
更为重要的是,刷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会形成连锁反应,这种蝴蝶效应会导致用户对新经济失去信心,平台对经营者失去判断,投资者对新业态失去兴趣。
因此,刷单和刷信的危害性必须得到足够重视,高额的罚款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力度并不为过。今后的立法和执法中,还应加强对电商平台责任的要求,包括平台先行赔付、技术监控、巡查制度、数据审核、承诺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消费者因刷单产生误判出现的惩罚性赔偿,也应尽快写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申诉已通过。因为“刷单”是一种“引诱消费”行为,存在三方面违法:(1)虚假交易;(2)侵害消费者权益;(3)属于不正当竞争。
“刷单”是一种“引诱消费”行为,属于严重而且典型的虚假交易,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刷单”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操作过程也多涉嫌严重违法,按照刑法规定,有的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不对“刷单”行为及时进行立法遏制,势必助长网络诈骗的发展态势,最终使网络商业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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