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电商创业风险?

2022-11-22 22:32发布

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村电商在2015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农村电商创业迎来重要的商机。电商平台渠道下沉成为主流趋势,国内某些知名电商平台在县域、农村电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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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2-11-22 23:08.采纳回答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 {MOD}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2楼-- · 2022-11-22 22:51
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村电商在2015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农村电商创业迎来重要的商机。电商平台渠道下沉成为主流趋势,国内某些知名电商平台在县域、农村电商领域杀得火热。中国一线城市的互联网网购人群4.5亿左右,县域及农村电商市场超过9亿人口。一、农村电商、农村代购创业电商平台渠道下沉成为主流趋势,国内某些知名电商平台在县域、农村电商领域杀得火热。中国一线城市的互联网网购人群4.5亿左右,县域及农村电商市场超过9亿人口。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村电商在2015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农村电商创业迎来重要的商机。农村人群有着特殊的现状:农村用户处于分散居住的现状;农村互联网购物还处于萌芽状态;农民口袋逐步富裕,对品牌商品的需求逐步提高,但缺乏购物途径。【创业建议】这个时候发展农村电商、农村代购,是一个不错的商机,可以参考集中创业模式:1、借平台创业模式:阿里村淘、京东代购模式。这需要向平台电商申请,同时具有一定的门槛。2、自主创业模式:集中本地用户的需求,集中向各大平台下订单代购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带动更多的农村互联网新锐人群的创业。【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可行性大,创业风险较低,不需要有库存风险,需要在部分具有互联网基础的农村试点,运营者需要具备一定电商运营经验,关键是要解决与农村用户之间的信任,价格、产品品质、便捷的服务是关键。二、县域农村电商物流创业县域经济电商物流创业是当前非常好的商机,全国的快递网络都能够到达县级城市,但要从县级覆盖到村级的物流,这是当前所有快递的一大软肋,不仅仅是普通快递包裹,还包括大家电等品类的物流需求。  阿里的农村物流战略中明确,要在3-5年内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覆盖全国1/3县及1/6农村。顺丰布局全国农村网络,双向商流+物流通吃。据说顺丰已全面铺开农村网络,乡镇达1.3万个,相当于全国约40%乡镇。方法:顺丰鼓励员工回乡创业,把顺丰的服务网点下沉,内部创业直营模式建立乡村站点,把快递送到乡下同时推动“城乡购”将土特产通过微店卖出。趋势看,顺丰这是将农村双向的商流物流通吃。【创业建议】建立县级快递服务站,承接对三通一达、顺丰、宅急送等快递企业县级网点合作,单一一个县的包裹流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如果做县级快递节点站,可以对于快递企业也是欢迎的。在县到村的配送方面,如果包裹量集中,可以采用小货车配送,或者借助社会化模式整合资源,完全可以采取UBER、滴滴打车的众包模式。【商机评估】可行性大,创业风险低,主要需要搞定快递企业个大区区总,同时对于电商快递包裹流量是否稳定,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就是自己的社会化的运力资源的整合和调度能力。从商业模式上看,如果打通了县到村级的物流,对于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都有价值。三、农村刷墙创业某农村刷墙公司年入几千万,被估值10亿。刷墙的商业价值:抓住农村互联网的入口;运营方式:招募20余万网络村官,线下推进,雇佣农民;数据:整合农村1万家小卖部对乡村用户分析;策略:策划农民打交道的语言刷墙…上游对接各大想进入农村市场的电商品牌、互联网品牌、家电、快消等。【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农村刷墙,典型的是农村广告的导流入口。就像城市电梯分众传媒一样,路口的地方是广告的重要阵地,而且低成本的位置、低成本的社会化众包劳动力。重要的挑战:1、如何获得上游的广告投放客户,特别是抓住品牌进入农村的客户;2、如何组织社会化的资源去刷墙;3、需要有一定创意的设计,结合农民的语言。四、农产品电商创业(F2B和F2C)农产品直供模式当前主要聚焦在城市本地化为主,消灭中间的渠道,直接将产地与城市酒店、食堂、学校、机关等机构对接,这样的模式已经在全国各地出现,而且有的已获大额风险投资。我这里要说的不是要去搭建这个平台,作为上游的平台,他一定是多农业基地对接的,我建议的是农产品产地(基地端)的创业者,去帮助农民规划指导种植,然后对接上游平台,因为农民不懂电商、也不懂集中采购、订单农业,这需要新时代的新农人以创业的形式去组织,去对接。线上多渠道模式,对于多品牌农业基地的产品,推动F2C的模式,直接从农场对接家庭,而且可以采取预售和订购模式,或者叫代养、代种植模式。【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创业机会是值得大家探索,传统农场主根本不懂互联网,也不懂品牌,跟没有商业化思维,如果年轻的朋友在这个领域去整合,帮助农民推动以上两种模式,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五、农特微商创业2015年农特微商全面爆发,如果你那里具有地标性的特产,具有农特微商的基础,那完全可以参与农特微商创业。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农业”的新商业模式,农特微商以全新的商业模式带动行业发展;落实万人创业孵化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推动产业流通变革,以新型C2B的扁平化供应链订单农业模式。适合农特微商创业的对象有:1、基地:地标性农特产,具有独特价值的农特单品。产能稳定、品质可控,适合于当前的物流承运。大型基地最好走品牌化的策略,中型基地和单品走众包的品牌思路,小型的单品那就玩的心态运营。2、渠道:只要你会使用微信、QQ等社群工具【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农业是一个大行业,每一个人1/3的工资都是被吃掉的,所以农特微商,在社交电商时代,具备重大的创业价值,一万人创业都不够,可能要带动百万、千万人的创业,每一个吃货,都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创业者。六、农村O2O服务平台创业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O2O服务平台,不是单一的物流、电商。以日日顺为例,日日顺在全国布局了2万多个村级服务站,日日顺的服务不仅仅是物流,包括家电送装、以旧换新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以服务家住农村家庭的消费入口拥有足够大的商业机会,而且可以衍生出代购等价值。【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O2O的服务是建立村级服务站的重要的网络,如果全中国主要的农村市场都建立O2O的村级服务站,这将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不仅仅是京东、阿里要和你合作,其他诸多品牌要布局农村市场的,都会抢着给你合作。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布局这张网络,在起初阶段如何运营,如何以众包的形式玩?这里我不细说,如果需要交流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七、农资集中采购平台、农机融资租赁创业农村集中采购平台其实按理说是供销社的事情,但国企的体制,中国的供销社没有一个玩转互联网的。所以“互联网+农业”发展的今天,应该尝试被变革了。结合农村对农资、种子、农业机械的需求,完全可以搭建一个农资的集中采购平台。如果涉及重大的农业机械设备,还可以和金融机构推动融资租赁模式,获得更大的商业空间。【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领域具有商机,但是需要有多维度的资源支持,各地供销社可能还会设立有门槛,尚未完全社会化,建议要玩这个创业的选择发达的地方,而且互联网影响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同时最好在资本的驱动下,与县级和市级的相关部门对接,然后协同借力推动,这个领域的商机是绝对有的。八、农村电商培训创业7月14日商务部和财政部新政中,中央的20亿扶持农村电商发展,有一个重要方向就是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整个新农业的发展培训是一个重大的市场,需要有互联网新思维的人,走下去,走到县域和地方进行交流培训。【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商机即迎合政策的需求,又以培训带动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如果你会玩淘宝、会玩微商,尝试推动地方农村电商创业培训是一个不错的价值。九、农村旅游平台创业农业互联网化,带动的不仅仅是商品买卖和服务,另一个产业旅游业也是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全国地标性特产的地方,搭建农村旅游体验的大平台,以吃货体验+乡村游+订单农业+互联网营销为一体。【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商业模式不需要太多的商业化的推进,只要整合全国具有特殊的农业基地、农特基地,然后搭建吃货旅行粉丝为群体,可以完出很多的商业模式。本文内容源自土流网,作者李丹妮,图片来源网络,更多阅读请关注微信:TULIUCOM

电商成功创业的案例   随着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创业的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各式各样的特 {MOD}产品成为各地电商创业的首选。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电商创业的故事,希望大家喜欢。   电商创业故事1    在校大学生创业做跨境电商 年收入十多万元   从对电子商务的懵懂无知到做校园跨境电商先行者,他将电子产品和汽车配件出售到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年收入10余万元。近日,武昌理工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1301班的刘欢被学院评为“每月一星”的创业之星。他的创业经历,让老师和同学们纷纷称赞。   高考失利走向社会学经验   发现不足重返校园学知识   刘欢出生于1992年,湖北黄冈人,2011年,他高考失利,考上一个不满意的大学,就产生了放弃学业、外出闯荡一番的念头。在几经思考之后,他毅然的选择了离开校园,去社会闯荡,准备在公司上班积累经验和资金后,再开始自己的创业路。   当时,国内的电子商务已逐渐兴起,刘欢在京东底下的拍拍网工作了一年,在工作中他发现自己很多专业的东西都不会,依旧需要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刘欢谈道:“在拍拍网工作的一年中由于专业的知识吃了很多苦头,即使每天加班还是赶不上别人的进度。那段时间让我觉得很累并且也意识到没有专业的知识是很难有发展的空间的,所以我有了返回学校继续学习的念头。”   作出决定的刘欢又重返了学校,复读了一年,最终考上了武昌理工学院。进入大学的他目标明确,选择了自己想要发展的方向,2013年9月,他走进武昌理工学院,成为了该校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   学以致用选择创业   做校园跨境电商先行者   进入大学后的刘欢在自己的专业课上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在学校组织的有关电子商务专业的讲座和研讨会中,得到了很多新的感悟和体会。大一下学期,刘欢在学校举行的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中产生了再次创业的冲动。他说,“我要学以致用,在创业中将理论运用到实践。”   2013年,国内电子商务已经很热门,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网店。而在拍拍网工作了一年的刘欢,发现国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弊病,就决定做跨境电商,将国内的商品出售给国外。当时,跨境电商在国内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学校也还没有开设跨境电商这门学科,也没有比较专业的人士可以指引他,刘欢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成功,怀着试一试的心态,用自己工作一年的积蓄作为资金,开启了他的跨境电商创业之路。   创业之路并没有那么顺利,在开始创业的几个月里,一笔业务也没有的状况让刘欢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但是他并没有放弃,依旧坚持了下来。出现了问题就需要去解决问题,而当时他只有一个人,没有人可以给他意见,也没有人告诉他该怎么做。他说道:“在创业初期的那段时间,实际上我是比较迷茫的,没有人可以指导我,只能通过自己的摸索去一步步尝试。”   刘欢一个人从产品质量、物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一个一个去思考为什么没有销量,最终他发现物流服务对于跨境电商是很重要的。刘欢说:“由于是将商品邮寄到国外,所以物流的速度不能太慢。如果物流速度慢了就没有竞争力了。”意识到问题后的刘欢在与物流公司的协商中一步步解决了物流问题,而他的创业之路在开始半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笔订单。随着第一笔订单的开始,他的`创业之路也越来越顺利。在2015年一年中,他的销售量达到了35万元,取得了30%的净利润。   产品通过网络售往四十多个国家   年收入10余万元   现在已经大三的刘欢,创业之路已逐步走上了正轨,而他又增加了两个帮手,成为了他继续创业路上的合伙人。现在他的工作目标比之前更稳定一些,主要将电子产品和汽车配件出售到国外,出口范围正在一步步扩大,包括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四五十个国家和地区。现年收入已达到十多万元,而这个数字正在逐渐增长。如今,他早已可以自己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且还能时常往家里寄钱贴补家用。刘欢说,“我准备买车,并将创业项目入驻汉口北,希望以后可以将这个项目做得更大。”   在创业上获得成功的刘欢还有着另外一个身份就是在校学生,虽然创业花费了他很多的时间,但是对于学业他也从来没有松懈过。在学校他一直都是认认真真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没有因为自己的创业时间而耽误了学校的课业。他的素质导师秦静老师评价道:“他为人低调沉稳,对自己的创业道路规划也很明确。尽管自己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在创业这块,但平常基本上很少缺课。即使有事情也会及时请假报备,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回想自己的创业之路,刘欢感触最深的就是需要坚持。他认为无论什么事情,只要坚持下去就会取得成效,正是他的坚持让他取得了创业的初步成功。“我希望有了创业念头的学弟学妹们都坚持下去,对于在学校的创业大赛,创新比赛中产生的一些好的想法,比赛后也应该继续下去,而不是在比赛获奖后就把它们放在一边。要相信自己,坚持就会有收获。”刘欢对学弟学妹们建议道。   电商创业故事2    80后陕西小伙,用一颗猕猴桃走上电商创业路   吃过冰激凌不稀奇,可你吃过“冰淇梨”吗?   最近,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齐镇党家寨村的一名80后小伙,10天时间在淘宝和微信上卖了10000箱“冰淇梨”。这种梨学名为“红啤梨”,艺名为“冰淇梨”,表皮虽为酒红 {MOD},但外观和个头大小与普通新疆库尔勒香梨并无多大区别。唯一特别的地方在于它被陕西小伙李怡鹏赋予了全新吃法——“吃软不吃硬”,别的梨要咬着吃,而“冰淇梨”却能像椰子一样插着吸管直接喝。   这种不走寻常路的梨子吃法,是怎么让这个年轻小伙想出来的呢?这些,还需要从他本人的创业经历谈起。   一颗猕猴桃,引发小伙国企辞职返乡   李怡鹏,生于1988年,2012年从西安科技大学毕业后,来到深圳一家国企工作。他从最普通的基层职员做起,由于业绩表现出 {MOD},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就被公司外派到山西做了大区经理。   2014年8月份,由于家里的猕猴桃成熟需要人手进行采摘,孝顺的李怡鹏特地向公司请了年假回家帮父母忙。然而,家里的猕猴桃采摘好了,怎么卖出去却成了摆在一家人面前的大难题。   “眉县被称为‘中国猕猴桃之乡’,世界猕猴桃的原产地。”眉县当地人李怡鹏介绍,眉县有35万亩耕地,其中30万亩耕地种的都是猕猴桃树。“别看眉县猕猴桃的品质丝毫不输新西兰的猕猴桃,不过,每到桃子的‘大年’,外地客商就会向果农压价,果贱伤农现象不时发生。”   2014年,正赶上当地猕猴桃的“大年”,在大城市工作多年的李怡鹏深切感受到通过电商渠道销售农产品的切实可行。因此,在当年猕猴桃的销售季,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家产的猕猴桃,不到两天,就卖了4000斤红心猕猴桃,纯利润有2万元。   “因为在国企工作时我本身做的就是销售工作,在深圳时也和熟悉的朋友学习过一些电商运营方面的知识,因此,第一次通过电商途径售卖猕猴桃,取得了小小成功。”   这次成功也增强了李怡鹏返乡创业的决心。多年离家在外,只能在逢年过节才能回家看望家中父母,家乡这么多好的农产品没法以合理的价格卖出去,这一切,促使李怡鹏在2014年辞职,放弃年薪十多万的国企高薪稳定工作,毅然回乡创业。   在当年的9月份,他与朋友合伙在淘宝上开了两家店,依托眉县当地发展猕猴桃产业的优势,销售本地产的猕猴桃、樱桃、油桃等水果以及核桃、土鸡蛋、蜂蜜等本地农产品。在每年当地水果销售的旺季,一天平均可以接到4000~5000个单子,客户多为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的消费者。   从深圳辞职回家后,为了帮助家乡果农更好地销售当地主打水果猕猴桃,提前解决猕猴桃的销售难题,李怡鹏和合伙人一起通过市场考察,在去年3月份,打出了认领猕猴桃树的概念。   “我看过很多新农人通过电商渠道提前预售水果,就想着那能不能也预售猕猴桃树,让想感受果子生长过程的消费者通过认领猕猴桃树,满足自己的感官需求?”创意想好后,他的这条认领一颗猕猴桃树的微店信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转发量过千,十多棵徐香猕猴桃被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顾客认领。一位北京顾客一次认领了三棵5年树龄的猕猴桃。   李怡鹏介绍,猕猴桃2月发芽,3月长叶,4月开花,5月人工疏果,6~7月结果,8月渐次成熟。他在当年的3月份发布了认购信息,共有3种树龄的猕猴桃投放到了市场,且每种树龄的价格不一样——3年生猕猴桃300元/棵,5年生猕猴桃450元/棵,7年生猕猴桃550元/棵。按照5年生猕猴桃稳定结果40斤计算,每斤猕猴桃价格在11元左右,比市场上均价9元的猕猴桃贵两元。每位认领顾客都要签订协议,提前预付 500元到 1000元不等的认领金,被认领的果树经过双方确认后挂牌。   “我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在李怡鹏看来,和普通农民相比,新农人的适时出现赋予了农产品新的机遇,“我们擅长做的就是充分挖掘初级农产品更高的价值,用情感赋予它附加值。”   在果树开花、结果、成熟的过程中,销售方会在每周通过微信的方式,把认领果树的剪枝、浇水、除虫等图片和视频发送给顾客,顾客通过网络可以随时了解果树的长势。认领了3棵果树的北京顾客在反馈评价中说:“虽然我不能亲手种植,但看着猕猴桃从种到收的过程却是有意义的。”   吃软不吃硬,这颗梨子有点“萌”   去年预售猕猴桃树活动的成功使这个年轻的80后小伙成为了眉县当地远近闻名的“电商达人”,这也给他今年在电商市场上推广“冰淇梨”埋下了伏笔。   就在今年的6月份,李怡鹏的一位朋友贺元伟辞职回到家乡陕西渭南澄城县创业。6月份,正是当地特 {MOD}水果红啤梨的成熟季节。红啤梨原产自美国,表皮青红 {MOD},外形十分乖巧可爱,类似葫芦形,虽然有一定的硬度,但汁多味甜,口感细腻。近些年,通过国内果农的引进,红啤梨主要在河南灵宝、陕西渭南等地种植。   然而,由于产品小众,普通果农不懂如何向市场进行营销推广,“今年红啤梨成熟后,由于整体种植面积过大,但来这边收购梨子的客商少,有不少果农都准备把自家的梨树砍掉。”贺元伟感到非常可惜。   7月初,贺元伟联系上老友李怡鹏,希望他能够通过新兴的电商渠道帮忙销售家乡特产红啤梨,李怡鹏欣然应允。在贺元伟的牵线下,李怡鹏与澄城县当地十多户果农签订合同,以高于市场均价每斤3块钱的价格收购果农种植的红啤梨。   在红啤梨的挑选上,李怡鹏坚持果子必须是60厘米的果径,且果皮表面有疤痕、不光滑的果子都要剔除掉。“不过,果农给到的梨子不一定都能完全符合我们的标准。”因此,李怡鹏坚持,在梨子入库冷藏前,聘请人员进行二次分拣。   由于红啤梨在刚采摘后果肉紧实、质地较硬,如果直接发货运送,会影响消费者的品尝体验。因此,在7月3号从渭南当地装了三车红啤梨并进行二次分拣完毕后,李怡鹏先将梨子入冷库冷藏7天,以便让红啤梨得到充分糖化,使质地变得更软。   而在梨子入库冷藏的7天时间中,李怡鹏也没有闲着,他找到曾和他有过良好合作经验的一家电商公司的品牌策划专员,针对红啤梨的外观、口感、特性进行了一系列包装策划。   “红啤梨在果实较硬的时候口感不能达到最佳,不过在冷藏一段时间后,果实会酥软、且汁水多。”针对红啤梨的这一特性,李怡鹏想到了一个“大胆”的吃法尝试——既然椰子可以插着吸管喝,那红啤梨为什么就不能也如此呢?   说做就做,在试验过后,李怡鹏觉得和平常的吃梨方法不同,吸食的吃法可以让消费者最大程度地享受到梨子的自然清甜。“这种吃法不同以往,为了使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形成记忆点,在产品的纸盒外包装上,我们打出了‘吃软不吃硬’的字样”,李怡鹏介绍,他还在产品纸盒内部放了一张卡通图案的说明书,在上面详细向消费者讲解红啤梨的吃法——梨子要捏软了以后插着吸管直接吸食。   红啤梨怎么吃的问题解决了,不过产品在市面上推广,有一个好名字也是成功的一大关键。“我当时想着就叫冰激凌梨,不过,一时口误,说成了冰淇梨。”然而,这个“口误”却得到了整个策划团队的一致肯定。“他们觉得这个名字比生硬的红啤梨更可爱,又突出了梨子甜软、汁多的特点。”后来,策划团队还设计了产品的卡通形象,一个有着两颗大板牙,带着墨镜、咧嘴大笑“萌萌的”冰淇梨。   一切准备就绪后,7天过后,每箱12颗、售价48元的10000箱冰淇梨通过李怡鹏的淘宝店和微店销往全国各地。   做农产品上行,不忘反哺乡亲   别看李怡鹏现在的农特产品电商事业做得风生水起,平均每年网店的销售额能过千万,不过,他介绍,在2014年下半年刚刚回乡创业的初期,眉县当地的电商氛围还不是十分浓厚。   “当时包括我父母在内的一帮人都觉得我特别想不开。”让李父李母想不明白的是,学历不差、在大城市有光鲜体面高薪工作的儿子,为什么非要憋着一股劲,像他们一样扛起锄头做了农民。   “我总觉得每天朝九晚五的生活很枯燥,”对于李怡鹏来说,他渴求通过自己的奋斗闯出一片事业。“在大城市工作的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农村和城市之间存在的差距。”李怡鹏举例,在2014年的时候,眉县当地的快递要想寄到江浙沪,每斤的邮费还是20~30元。当地农民很少有通过电商途径售卖农特产品的想法,“不仅上行做不起来,就连普通的在网上买东西,大家都觉得不靠谱。”   这一切催生了李怡鹏想创办一个公益性质电商培训班的想法。2014年,他注册了宝鸡德信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在平常网店不忙的时候就会组织眉县当地有想法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从基础的开店、装修、单量破零着手,两年多时间,已免费培训1000多人次,经过培训后的学员开店率目前已达20%。   53岁的老段虽然接触电脑时间不长,但从他口中却能听到“金钻”、“聚划算”等电商“专有名词”。去年5月份,在德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老段专营眉县当地青皮核桃、猕猴桃等农特产品的网店开张。如今,老段的网店已经有了“三颗星”。   像老段一样的学员其实还有很多,对于李怡鹏来说,虽然公益性质的培训没让他赚到眼前的小钱,而且有的时候还得搭上自己的时间精力去授课,但是,他觉得,这一切对于他来说都是很值得的。   在李怡鹏看来,一个完整电商生态的形成对于当地的电商产业经济推动作用巨大,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个培育的过程。“现在我觉得自己的有些网店运营思路不是很清晰,怕给学员们讲错,从今年开始,我聘请了杭州的电商培训讲师不定期来眉县当地讲课。”   返乡创业的近三年时间来,他亲眼见证了眉县电商产业的从无到有。“从去年开始,我们每斤快递费就降到了5元。”李怡鹏很欣喜看到农村淘宝等电商平台在眉县当地的落地,也能从父母的微笑中感知到他们对自己态度的转变与支持。   “现在,就连70多岁的老大妈都知道网上的东西很便宜。眉县越来越多的果农也开始在电商渠道上销售水果和农特产品。”李怡鹏说,他深知做农产品上行这条路的艰辛。虽然时至今日,他的网店体量还没有达到他的预期,不过,当说到未来时,小伙子的眼中依然充满了信心:“一步步脚踏实地走,总能走到目的地。” ;

3楼-- · 2022-11-22 23:08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 {MOD}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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