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7 09:20发布
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1、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2、财务顾问费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
3、财务顾问费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作为企业、公司的财务顾问,如果以财务公司的名义出任,则财务公司会与企业、公司签订财务服务合同,个人只要完成相应的工作即可,顾问费(财务顾问个人劳务费)由财务公司按个人与财务公司的聘用合同执行,个人所得税财务公司可以代扣代缴。
2、如果财务顾问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公司进行财务顾问服务,则需要与企业、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中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财顾只需按合同收取劳务费即可,不过个人所得税需要去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代扣代缴。
3、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广泛而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4、财务顾问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多数按项目的百分比收取费用,双方根据任务要求协商,最终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国外有标准,可以参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一、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2017年,中国银监会开展的“三套利”检查中,亦明确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进行了检查。该项检查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相关业务,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即“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二、财务顾问费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除了国务院、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财务顾问等费用收取相关限制规定外。201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其中对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并进行了举例说明。财务顾问费大多数情形下均是为了收取而收取,一般只是形式上提供服务,因此,主要违规情形是质价不符。近两年,财务顾问服务领域大量银监罚单的主要处罚依据便是财务顾问服务的质价不符。质价不符,即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这种情形一般较为少见,金融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后,一般都会提供书面的服务报告。2、服务内容无针对性。如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银行业务、产品、融资方式介绍,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服务报告提供的资讯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3、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部分服务报告质量较差,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4、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不同阶段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财务分析报告对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几乎相同。5、服务记录造假。如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竟然“分身”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不过,监管部门只是列示了质价不符的情形。那么,怎样才算质价相符?监管并未明示相关标准。三、财务顾问费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虽然财务顾问费与贷款捆绑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禁止,但是作为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发改委,一直反对金融机构将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捆绑进行强制收取。发改委价格监管部门一旦接到关于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举报后,一般会通过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确认贷款业务与财务顾问费收取相关联后,再核查该笔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是否质价相符。然而实践中,强制财务顾问费,很难达到质价相符的标准,因此,最终处罚的依据依旧是质价不符。综上,财务顾问费收取,必须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禁止向特定对象收取,即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其二是质价相符,正是因为财务顾问费收取一般很难实现质价相符,因此,质价相符是监管部门核查的重点,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监管部门所列质价不符的情形,尽可能提供部分实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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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1、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2、财务顾问费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
3、财务顾问费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作为企业、公司的财务顾问,如果以财务公司的名义出任,则财务公司会与企业、公司签订财务服务合同,个人只要完成相应的工作即可,顾问费(财务顾问个人劳务费)由财务公司按个人与财务公司的聘用合同执行,个人所得税财务公司可以代扣代缴。
2、如果财务顾问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公司进行财务顾问服务,则需要与企业、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中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财顾只需按合同收取劳务费即可,不过个人所得税需要去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代扣代缴。
3、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广泛而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4、财务顾问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多数按项目的百分比收取费用,双方根据任务要求协商,最终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国外有标准,可以参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一、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
2017年,中国银监会开展的“三套利”检查中,亦明确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进行了检查。该项检查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相关业务,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即“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二、财务顾问费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
除了国务院、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财务顾问等费用收取相关限制规定外。201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其中对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并进行了举例说明。
财务顾问费大多数情形下均是为了收取而收取,一般只是形式上提供服务,因此,主要违规情形是质价不符。近两年,财务顾问服务领域大量银监罚单的主要处罚依据便是财务顾问服务的质价不符。质价不符,即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这种情形一般较为少见,金融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后,一般都会提供书面的服务报告。
2、服务内容无针对性。如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银行业务、产品、融资方式介绍,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服务报告提供的资讯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3、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部分服务报告质量较差,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
4、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不同阶段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财务分析报告对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几乎相同。
5、服务记录造假。如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竟然“分身”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
不过,监管部门只是列示了质价不符的情形。那么,怎样才算质价相符?监管并未明示相关标准。
三、财务顾问费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
虽然财务顾问费与贷款捆绑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禁止,但是作为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发改委,一直反对金融机构将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捆绑进行强制收取。发改委价格监管部门一旦接到关于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举报后,一般会通过财务顾问费等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确认贷款业务与财务顾问费收取相关联后,再核查该笔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是否质价相符。然而实践中,强制财务顾问费,很难达到质价相符的标准,因此,最终处罚的依据依旧是质价不符。
综上,财务顾问费收取,必须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禁止向特定对象收取,即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
其二是质价相符,正是因为财务顾问费收取一般很难实现质价相符,因此,质价相符是监管部门核查的重点,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监管部门所列质价不符的情形,尽可能提供部分实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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