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7 10:05发布
快递公司的物流信息至少保存1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阐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拓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于2008年7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2日由时任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日废止。
《办法》第二版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由现任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信息获取时间2015年2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分总则、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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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阐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拓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于2008年7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2日由时任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日废止。
《办法》第二版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由现任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信息获取时间2015年2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分总则、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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