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造成服务信息平台数据不真实,青岛一公司被判赔30万

2023-02-22 19:24发布

本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要旨“刷单炒信”行为是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不当提高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刷单炒信经营者以营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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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3-02-22 20:05.采纳回答

本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裁判要旨

“刷单炒信”行为是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不当提高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刷单炒信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等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初2265号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5号711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光,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光,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峻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光,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与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被告刘瑞荣、被告李峻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汉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刘玙,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简易付、被告李峻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3.判令三被告在大众点评APP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大众点评声誉造成的影响;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汉涛系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大众点评平台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客户端、大众点评小程序等形式的互联网平台,涵盖餐饮、外卖、休闲娱乐等多个品类,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点评信息、消费信息、优惠信息、电子刊物、团购等网络服务。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组织炒作用户信用活动盈利,破坏了大众点评公司构建的评价体系,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大众点评公司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严重危及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青岛简易付辩称:1.原告系“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而被告青岛简易付是一家做网络服务的商家,双方经营的内容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错误的。2.目前,被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3.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赔偿500万元无法律依据,查封被告账户系远远超过被告实际获利额的查封。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存在不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较小,造成的损失额无法界定。被告违法获利额共为4980元。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涉及四个商家。且其中商家“妍和”的合同款中的2800元系被告为客户装修线上门店的合法收入,仅1000元为违法获利。商家“雪里奈”5980元的合同金额,被告并未进行任何刷单炒信行为,无违法获利;商家“橘野”合同金额 4980元,被告并未进行刷单行为,无违法获利。商家“厚道海鲜城”存在违法获利3980元。因此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实际只有4980元。4.原告要求被告在“大众点评”APP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无法律依据。5.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五里,“雪里奈”这个商户是原告伪造的虚假商户,因其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实体店。其网上店铺系虚假店铺,经被告投诉,其网上店铺已下架。被告对商户“雪里奈”并没有实施虚假刷单行为。6.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七里,与被告合作商户“橘野”的聊天记录,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7.被告与商户“雪里奈”“橘野”“厚道海鲜城”“妍和”签订的是广告合同,主要负责工作是协助客户进行门店推广,帮助商户装修线上门店,设计海报详情页等,从而提高商户门店质量。8.被告涉及刷单炒信的评价只涉及2个商家,只有几条刷单,大众点评上有几百万个商家,每个商家评价就有成百上千条,2019年大众点评平台存在2000万条违规评价。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评价体系影响是极小的,不存在严重损害原告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行为。9.原告主张的赔偿额500万元,与其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相差极为悬殊,无法律依据,导致原告向其代理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过高,与其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严重不符,上述律师费不是合理的开支,请法院依法予以核减。10.被告已停止了违法侵权行为,但毕竟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被告也在此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根据以上事实,被告请求法院根据被告自己所获得的利益4980元作为向原告赔偿的依据。

被告刘瑞荣辩称:1.被告刘瑞荣虽是青岛简易付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与青岛简易付财产分开、无账目往来,不应与青岛简易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个人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在大众点评APP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无法律依据。在此,被告代表青岛简易付,对给原告造成利益侵害表示歉意。综上,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峻宇辩称:1.被告李峻宇是青岛简易付的销售经理,青岛简易付2017年成立,被告于2019年11月入职,于2020年11月离职。被告李峻宇并非青岛简易付的实际控制人。2.被告个人收款的行为是原告有意而为之,恶意让被告承担责任。“雪里奈”是原告伪造的虚假商家跟青岛简易付签约的。原告伪造的商家当时声称只能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因为根据青岛简易付的财务要求,或者公户转公户,或者个人账户转个人账户,最后销售人员因为想要达成订单,问被告李峻宇要了账户,打款到了被告的账户。3.被告收取商户“雪里奈”的款项,是被告以青岛简易付的名义实施的,是被告的职务行为,且所收款项也上交到公司。若产生相关责任,应由青岛简易付承担而非被告承担。

原告上海汉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上海汉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ICP备案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上海汉涛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增值电信业务等,大众点评网(http://dianping.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上海汉涛,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证明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的相关内容。大众点评,是指上海汉涛运营的美团旗下的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客户端、大众点评小程序等形式的互联网平台。大众点评运用自己的平台系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点评信息、消费信息、优惠信息、电子刊物、团购等网络服务。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大众点评提倡用户贡献高质量体验点评。用户需维护点评的客观性,不得利用大众点评用户身份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炒作并向商户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2)为获得利益或好处,参与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5)进行其他影响点评客观、干扰扰乱大众点评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等;证据3、人民网报道《大众点评网:对虚假评论坚决“零容忍”》打印件;证据4、央广网报道《大众点评严打黑产刷好评:2019年处理违规评价2000万条 违规商户逾3万家》打印件,证据3、4共同证明为打击违规炒作行为,大众点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善诚信体系、识别并剔除虚假点评内容,保障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证据5、相关判例打印件,证明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组织刷单炒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6、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组织刷单炒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7、被告青岛简易付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2017年5月24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刘瑞荣,法定代表人刘瑞荣,主体适格;证据8、(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李峻宇的行为系组织虚假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获利巨大;证据9、(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多个微信群组织了大量刷单活动,系组织虚假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10、(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参加被告组织的刷单活动,被告工作人员组织了刷手进店消费、团购后返现、提交好评全过程;证据11、青市监处(2020)03054号行政处罚信息,证明2021年1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青岛简易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于2021年1月2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证据12、李峻宇的中国光大银行尾号8979账户明细打印件,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组织虚假交易的部分获利由被告李峻宇收取;证据1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及视频;证据1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及视频;证据15、任务汇总表,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业务范围涉及上海、成都等城市,且已组建相应城市霸王餐活动群,频繁发布任务,组织虚假交易活动,侵权范围广;证据16-2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及视频;证据22、任务汇总表,证明在原告起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后,被告仍在其组织的微信群内大量发布任务,组织虚假交易活动,具有明显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证据23、律师费 {MOD},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证据24、财产保全保险费 {MOD},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证据25、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980元。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6、8-12、23-25的证明事项有异议,对证据13-22的合法性及证明事项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青岛简易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青市监处(2020)03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青岛简易付组织人员为4家“大众点评平台”店铺进行虚假好评,收取费用18740元。青岛简易付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最终市场监督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证据2、《合作协议》四份及商家“妍和”相关图片,证明经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18740元的收费中有4980元是违法获利,其余部分为合法收入;证据3、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打印件;证据4、被告青岛简易付银行账户流水打印件,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成立以来没有与被告刘瑞荣、李峻宇有频繁的账户资金往来,被告刘瑞荣、李峻宇共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证据5、被告青岛简易付在支付宝平台的数据截图,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是支付宝的官方服务商,在支付宝平台的服务商家有9731家,不涉及刷单炒信行为。

原告对被告青岛简易付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5的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刘瑞荣、李峻宇对被告青岛简易付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被告青岛简易付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刘瑞荣未提交证据。

被告李峻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被告李峻宇2019年11月1日入职青岛简易付,任职销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被告李峻宇不是青岛简易付实际控制人;证据2、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证明被告李峻宇已于2020年11月30日从青岛简易付离职,不再是该公司员工;证据3、被告李峻宇的社保缴纳明细打印件、离职申报表格。

原告对被告李峻宇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刘瑞荣对被告李峻宇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李峻宇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上海汉涛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等。大众点评网“dianping.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上海汉涛。

原告上海汉涛制定的《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规定:大众点评,是指上海汉涛运营的美团旗下的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客户端、大众点评小程序等形式的互联网平台。大众点评运用自己的平台系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点评信息、消费信息、优惠信息、电子刊物、团购等网络服务。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大众点评提倡用户贡献高质量体验点评。用户需维护点评的客观性,不得利用大众点评用户身份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炒作并向商户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2)为获得利益或好处,参与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5)进行其他影响点评客观、干扰扰乱大众点评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等。

被告青岛简易付成立于201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刘瑞荣系其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被告青岛简易付的经营范围: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网络工程、网页设计、依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增值电信经营活动、信息技术服务与开发、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2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晶于2020年9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20年9月17日打开其“苹果”手机进行了以下操作:1.登录微信,进入铁鱼霸王餐小程序,浏览相关内容,显示“铁鱼霸王餐”的开发者为被告青岛简易付,小程序“铁鱼霸王餐”内发布相关体验套餐,显示“购买后添加客服微信获取流程,体验反馈后全额退款”等内容。2.搜索“铁鱼小霸王”,进入“铁鱼小霸王”,查看了“铁鱼小霸王”相关信息,浏览了与“铁鱼小霸王”的聊天记录。3.搜索“荼靡”,进入“荼靡”,查看了“荼靡”的相关信息,浏览了与“荼靡”之间的聊天记录。“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的“点评线上运营方案”显示“为提高点评线上品牌曝光及为门店拓客引流,现推出以下方案:季度优惠套餐价格为5980元,包括技师点赞200次、v3-v8上门好评(季度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共新增1000收藏)、点评美团人工访客6000、门店浏览量18000,门店预约200等内容”。“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对是的,会员到店后点评数据更真实,因为需要上传照片,描述服务内容,咱们同行都是这样操作”“结束服务后直接线下返”“套餐就是直接走点评购买就OK了呀,这样增加咱们门店的销量,有助于上销量榜”等内容。在原告工作人员问“能保证都是5星好评吗”,“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对啊”“这是服务基础”。“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广告服务合同中显示被告青岛简易付的相关信息。“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公司简介显示青岛简易付“旗下有两条业务线:刷脸支付与第三方平台代运营服务(平台含:大众点评、美团、小红书、饿了么、口碑、抖音),真正帮助到不同规模的生活服务商家搭建自己的客户管理体系,打造商家自己的私域流量”“2016年成立烟台分公司”“2017年成立威海分公司”“第三方平台代运营与刷脸支付成为主业务,致力于帮助商家流量变现”“目前直营公司遍布青岛、济南、烟台、威海等城市”“被告青岛简易付拥有专业的代运营团队……公司拥有50多名经验丰富的专业点评代运营团队和20多名对接商家沟通的客服团队”“一家景区餐饮,一家热门商圈餐饮快速拉人,做到各类榜单前两名”。“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广告服务合同显示“乙方: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峻宇……产品名称为广告平台,推广套餐5980元……付款方式:李峻宇 光大银行……”等内容,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显示了套餐项目等信息。“荼靡”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简易付的法人不参与具体经营,李峻宇是我们的总经理,铁鱼也是我们注册商标的公司……”“我们现在合作全国7000多家商户吧”等内容。4.查看了“荼靡”在聊天记录中推送的企业微信“姜欣妍”的相关信息,里面显示青岛简易付的相关主体信息。搜索“雪里奈美甲美睫”,进入“雪里奈美甲美睫(点评)(4)”微信群,查看了“姜欣妍”“点评达人”相关信息,浏览了“雪里奈美甲美睫(点评)(4)”群内的聊天记录,“姜欣妍”在“雪里奈美甲美睫(点评)(4)”群内发送“合作项目:季度好评+收藏1000次+技师点赞200+预约200+访客6000 合作金额:5980元……”等信息。被告青岛简易付在庭审中认可“铁鱼小霸王”微信小程序系其所开发,该公证书中的相关微信号系其工作人员的微信号,在跟“雪里奈”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涉及该公证书所说的点评线上服务内容。

(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晶于2020年9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20年9月17日打开其“华为”手机登录微信,进行了搜索、查看、浏览相关信息的操作。微信号“带队莉莉”在微信中邀请原告工作人员加入“铁鱼霸王餐11”微信群,“带队莉莉”在微信聊天中发送“首先你要加上客服,客服发活动,你就带着日期和级别报名……不管怎样,大家看见活动,如果时间和地点合适,大家就报名就行……”等信息。原告工作人员进入“铁鱼霸王餐11”微信群,该群有500人,浏览了群内相关任务信息,“带队5苏苏 作业听我安排”在群内发送“市南 极地海洋附近 撸猫咖啡 单人/双人 双人体验交两篇作业 v5-v8 周一休息 每天11点-16点可体验 携日期群里报名”等信息。“5_厚20200331009”小群内共有6人,群公告显示“合作店铺:厚道海鲜城 地址:台东五路与丹阳路路口 体验内容:海鲜大咖 团券:188元海鲜大咖双人餐或者购买10元代金券6/7/8张都可……其他需求:4-6张 好评频率一天一条 两条优质 穿插一条非优质,都打全五星”。“4_妍20191204001”群公告显示“体验门店:妍和日式小颜徒手整骨研究院 体验地址:东海东路88号银座领海公馆……等级限制:v5-v8……返款方式:现场返支付宝 点评内容需求:关键词 必须要提及整骨:日式整骨、小颜整骨、店里办卡也很合适、专业日式美容院线、青岛第一家日式整骨院、种草整骨、面部整骨、真的不疼、有效……写完点评加上这个话题 因为现在大众点评有个专门的‘爱美板块’……交作业注意事项:体验完毕在群里说一下,客服安排交作业时间,不得擅自交作业……用另一个手机拍照点评作业内容发群里,不要截图发”。原告在庭审中称该证据证明了被告青岛简易付组织虚假交易活动的内容和过程。被告青岛简易付称“铁鱼霸王餐11”群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并不都是被告青岛简易付的工作人员,认可该公证书中的“客服小赵”“带队莉莉”“带队4咕咕”“带队5苏苏 作业听我安排”是被告青岛简易付工作人员的微信号。

(2020)沪浦证经字第168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晶于2020年9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20年9月17日打开其“苹果”手机登录微信,进行了搜索、查看、浏览相关信息的操作。原告在庭审中称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工作人员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相关刷单活动。

2021年1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青市监处(2020)03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9月29日,接到举报投诉青岛简易付组织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刷单”“刷好评”牟利。为查清事实,该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组织人员为4家“大众点评平台”店铺进行虚假交易、虚假好评,收取费用18740元。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好评,帮助4家“大众点评平台”店铺商家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认定被告青岛简易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青岛简易付在上海、成都等城市组建霸王餐活动群,并发布相关活动和任务,其中,自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2月4日,被告青岛简易付在“柚子探店 成都1群”等多个微信群中发布相关任务。

被告李峻宇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被告青岛简易付,从事销售岗位,2020年11月30日离职。被告李峻宇在被告青岛简易付任职期间,曾用其光大银行账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被告青岛简易付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李峻宇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交给被告青岛简易付。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上海汉涛的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青岛简易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被告青岛简易付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青岛简易付提出的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青岛简易付在具体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均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故对被告青岛简易付的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青岛简易付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青岛简易付向原告上海汉涛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关于被告刘瑞荣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被告刘瑞荣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简易付的唯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瑞荣有义务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本案被告刘瑞荣应对被告青岛简易付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李峻宇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李峻宇系被告青岛简易付员工,虽然被告李峻宇的银行账户收取过相关费用,但被告青岛简易付认可收到了相关款项,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峻宇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被告李峻宇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原告对被告李峻宇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在大众点评APP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在庭审中称三被告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计算基数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三、被告刘瑞荣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996元,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刘瑞荣负担248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刘瑞荣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圣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王 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冠 宇

书 记 员 殷 圣 芳

鲁法案例【202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