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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刷点评,违法!处罚依据整理了
2023-03-1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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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一篇推文“大众瞎点评 ”,写的挺显眼的。但是写来写去,也就是大V博利益,点评不靠谱。在大众点评上,像小王这样的博主有很多。他们的砝码,是长年累月写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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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3-03-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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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一篇推文“大众瞎点评 ”,写的挺显眼的。
但是写来写去,也就是大V博利益,点评不靠谱。
在大众点评上,像小王这样的博主有很多。他们的砝码,是长年累月写点评积累的等级数
浦潇,公众号:南风窗 大众瞎点评
将点评产业集成系统、做成外包服务的,是这么一群隐藏在角落中的“仲裁机构”。 南风窗找到一家从事运营服务的中间商了解后发现,刷好评的服务运作枝弊体系业已成熟。
浦潇,公众号:南风窗 大众瞎点评
有了这些现象,该怎么办?
没写出来一二三。
大云觉得,还是把这里涉及的规定都讲清楚,普及一下,避免这样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还挖了网络平台信任的墙角。
之前,存在一种误读,认为对电商平台(如大众点评),只要给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不删除评价就可以(比如删差评)。
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专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但是,法律并没有遗漏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也没有遗漏对刷单刷好评的监管执法查处:
《电子商务法》就对此类“用户评价”行为有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
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全包括在内了!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而且,也将“
编造用户评价
”定让慎性为“
商业宣传
”的一种。
怎么处理?对于刷好评、乱给差评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不是一句空话。具体法律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就可以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
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应的罚则也是逃不掉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坦搭敬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即使有人在理解上认为不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有兜底的法律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
虚假评论
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九)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怎么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保法》说,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规定不可谓不严,处罚不可谓不重!
解释完法律规定,再看一下实际案例:
“瞎点评”不是闹着玩!
一个是侵犯了《消保法》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货物或者享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家通过刷评价的方式,明显掩盖了商家的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有悖于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个是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的商品通过销售数据和虚假评价的不同,导致一个卖得好一个卖的差,显失公平,经营者不能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或者欺骗,导致消费者的误判误信。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严厉打击和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就将网店刷好评被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按照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刷单)、删除不利评价(删差评)、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刷好评)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电商行业“炒信”毒瘤,治理有难度,但绝不是听之任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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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些现象,该怎么办?
没写出来一二三。
大云觉得,还是把这里涉及的规定都讲清楚,普及一下,避免这样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还挖了网络平台信任的墙角。
之前,存在一种误读,认为对电商平台(如大众点评),只要给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不删除评价就可以(比如删差评)。
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专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但是,法律并没有遗漏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也没有遗漏对刷单刷好评的监管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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