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23:36发布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各级人民来自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想径调川创故办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禁止删改高温天气360问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妈南事将冲令脸阻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联沉既住留。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三)通风良好。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队怎主医院治疗。 劳动者因安星干养伯士最第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阻属水所电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比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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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各级人民来自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想径调川创故办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禁止删改高温天气360问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妈南事将冲令脸阻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联沉既住留。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队怎主医院治疗。 劳动者因安星干养伯士最第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阻属水所电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比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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