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6 17:42发布
法律分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
(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 {MOD}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 {MOD}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MOD}或者以 {MOD}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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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
(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 {MOD}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 {MOD}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MOD}或者以 {MOD}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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