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2 10:20发布
法律分析:实施网络 {MOD}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构成 {MOD}罪,将根据刑法予以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 {MOD}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
(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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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实施网络 {MOD}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构成 {MOD}罪,将根据刑法予以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 {MOD}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
(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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