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周六晚上,郭玉涛律师的视频号直播间,李政明律师、郭玉涛律师以及崔老师我本人,讨论了退保黑产问题。因话题太火爆,直播间观众是以往的近10倍。
因来访者大多为处于不同商业链条的环节的保险从业者,而且很多人亲身遭遇了保单退保的相关问题,因此直播间气氛非常热烈,话题及发言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弹幕狂飞,保司方义愤填膺,参与代理退保的第三方满腹委屈。
崔老师就发现,之所以话题引发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大家没有厘清保单正常退保和退保黑产的界限。因此感觉有必要写篇文章,让大家明白退保黑产与正常退保的界限,退保黑产的实质是什么,有什么危害,各方应如何应对?
一、保单退保简介
(一)保单退保:《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无效
保单退保,涉及了《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解除和无效两个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佣金套利行为。
1、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法》第15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的特殊极端情况。
《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的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累积的实际价值,是累计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累积值。简单说就是保险合同解除后的退保金额。一般第一年现金价值很低。也就是犹豫期后退保,保险消费者会有损失。
2、保险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险消费者能证明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就需要全额退还保费而不只是退回现金价值。
如何能让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呢?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保险公司的一线人员为了促成保单订立,经常会存在避重就轻讲解不清楚的销售违规行为,因此了解《保险法》上述规定又熟悉行业内幕的人员,就会以投保环节保司业务人员存在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违规行为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3、保险佣金套利
因人身险保单存在保费高、缴费期长的特点,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又很激烈,人身险保险公司为了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制定签单第一年高额奖励的佣金政策。甚至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增员目标,会给予新人更高的签单奖励。
由于保险合同解除、无效退回的保费不同,加上保司第一年给予高额的佣金以及给予新人更多激励佣金的做法,被很多人发现了佣金套利的商机;加上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投诉的严格管理,就促发了以下几种佣金套利的做法,甚至出现了退保黑产这样一个产业。
(二)保单退保:合法的退保行为与不合法的退保行为
通常的保单退保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退保属于合法行为
无论是保险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缴纳后续保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退保行为;还是保险公司的一线员工为了完成业绩承保的自保件在自己从保司离职后的退保;或者保险消费者发现保司投保过程存在销售误导主张合同无效的全额退保;或者第三方代理上述行为的退保完成,如果退保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属于正常退保,不属于退保黑产范畴,本文不做讨论。
即使其中存在佣金套利的行为,也只能说明有人利用了保司的规则漏洞,也不能归为退保黑产。
2、非正常退保涉嫌违规违法甚至犯罪
非正常退保就超出了上述正常退保的范畴,其中很多会涉及违法、违规甚至触犯刑律。接下来详细介绍下。
二、退保黑产的相关问题
(一)退保黑产的定义
退保黑产指的是某些机构或组织,利用保险公司的退保规则漏洞,有组织有预谋地虚假投保后退保、采取虚假或扩大宣传和承诺的手段,鼓动、怂恿不明真相的保险消费者退保进而非法套取佣金、保险资金进行盈利以及其他的类似行为。
(二)退保黑产的表现
既然叫退保黑产,其中就有黑的成分。那么都有什么黑表现呢?
第一黑:假冒投保人虚假投保;
21年在上海爆出的退保黑产相关人员被定罪判刑的案例中,退保黑产组织成员多人分工协作,采取假冒投保人虚假投保,骗取保险公司佣金后,再设法以保司存在销售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投诉威胁等,最终实现全额退保以牟利。
此案中的投保行为并不是真实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佣金。
第二黑:利用保司人员的业绩压力,异地投保,再以不合规为由,威胁全额退保;
也有的退保黑产人员,利用保司业务人员业绩考核的压力,以有业务需要异地出单为由,从保司出单,骗取第一年的高额佣金后,再陆续以保司存在销售违规为由进行监管投诉要胁全额退保。
因异地承保为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没法推脱,就会息事宁人,办理全额退保。通常情况下,退保的保单保司要追回已支付的佣金。但因投保人处于异地,大多在网上跟保司一线人员取得联系的,已支付出去的手续费基本无法追回,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自担佣金损失。
第三黑:假冒保险从业人员劝说正常客户办理退保;
很多退保黑产人员,在非法获得正常保险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及投保信息后,打着保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名义,诋毁保险公司的产品,劝说、怂恿客户授权其办理退保,再转投其他保险理财产品。
这种情形非常恶劣。
很多不明真相的保险消费者本来没有退保的需求,但是因为他们打着保险从业人员的旗号,使保险消费者误信了他们,最终不但失去了应有的保险保障,而且后续再次投保要么失去投保资格,要么保费高涨。
而且由于他们假冒保险从业者身份,极大影响了保险业的公信力。
第四黑:虚假承诺能办理全额退保;
很多过了犹豫期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退保的保险消费者,只能得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很多黑产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就大包大揽虚假承诺可以全额办理退保。
因保险消费者自己无法实现全额退保,就抱着将信将疑、试试看的心态相信了他们。实际上这种承诺有的能成功有的不能成功。不能成功的,因保险消费者已经授权给他们的,最后只能接受他们的方案。
即使保险消费者最后发现上当受骗,已回天无力。
第五黑:采取擦边球手段胁迫退保;
很多退保黑产人员,利用保司害怕监管投诉的心理,会采取向保司的总分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级别领导发送投诉资料及向监管部门持续投诉的方法,甚至有的组织多人到保司职场静坐示威,干扰保司正常办公秩序,达到威胁保司全额退保的目的。
上述手段大多在打擦边球,但其中很多掌握不好尺度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第六黑:内外勾结非法获取已投保客户信息;
很多退保黑产人员,与保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获取其他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各项客户信息,再联络保险消费者,游说、怂恿他们办理退保,转投其推荐的理财产品形成产业链获利。
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已涉嫌违法犯罪,其中很多理财产品多有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退保黑产的危害
1、干扰了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
为了佣金套利投保再退保,违背了保险业分散风险的经营宗旨,干扰了保险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2、让很多保险消费者失去了正常的保险保障
很多保险消费者并无退保的想法。黑产人员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鼓动消费者退保,但事实上黑产人员并未告知消费者,退保后的后果,一是失去了保险保障,二是再次投保有可能无法投保或保费费率增加。保险消费者听信后办理了退保,失去了正常的保险保障。
发生意外后,无法实现保险转嫁风险的保障作用。
3、假冒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影响了保险业的公信力
很多黑产人员,假冒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名义,采取微信、抖音等各种途径宣传,跟保险消费者联络,怂恿保险消费者授权其代办退保,其不规范的操作,极大影响了保险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评价。
4、很多行为涉嫌犯罪
退保黑产为达到动员保险消费者授权其办理退保及全额退保的目的,会采取很多过激的手段,很多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
(四)退保黑产可能涉嫌的罪名:
1、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退保黑产组织存在假冒保险从业者虚假宣传虚假投保等的行为,会涉嫌诈骗犯罪。
2、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司内部参与退保黑产产业链的内部人员,经常会利用职务之便,将保单虚挂在新人名下,骗取保司给新人的高额佣金,往往就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3、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很多黑产人员为了逼迫保司办理全额退保,组织人去保司职场静坐示威,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或以投诉相威胁等使用的手段,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4、非法集资罪: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的退保黑产案件中,办理退保后,又将保险消费者的退保金用于其他非法集资事项,涉嫌非法集资罪。
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退保黑产的产业链的运作,需要获取保险公司客户的信息,相关人员会涉嫌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6、组织黑社会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黑社会犯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
很多退保黑产,多人参与,内部有严密分工,使用的手段涉及黑社会因素,会涉嫌组织黑社会犯罪。
三、各方对于退保黑产行为的应对措施
(一)对于保险公司:规范投保合规经营严格管理
1、投保环节要规范;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退保黑产盯上的,投保环节一般会存在销售误导、异地出单等不规范行为,不然退保黑产也很难得逞。因此投保环节要进行严格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完善双录等等投保过程留痕。
2、佣金支付要科学;
退保黑产形成的原因,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是保险公司迫于经营压力,人身险产品的首年佣金发放比例高。所以保司要探索如何优化佣金发放的机制,强化业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3、人员管理要到位;
保险公司对各个环节比如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到位,尽量避免销售误导行为,以免给有心人以可趁之机。
4、做好客户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保密工作要到位
在投保环节,严格对客户信息真实性的核实,避免虚假投保行为。
另外,近期爆出的退保黑产案例,多有保司在职内部人员参与,把正常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提供给黑产组织的。说明我们保司内部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二)对于保险业: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协同打击力度
退保黑产之所以越演越烈,是因为保险公司往往为信息孤岛,孤军作战。遇到怀疑退保黑产行为时,采取了自扫门前雪的做法,息事宁人了事。
对于单个保司怀疑为退保黑产行为,但严重程度又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要进入行业黑名单,或采取其他办法,警醒其他同业公司。
(三)对于保险消费者:投保、退保均要慎重而不轻信盲从
1、投保时要多研究比较保司产品,避免后悔
作为保险消费者,要不断提高对保险产品的了解,投保时不要轻信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要仔细了解保司的保险产品条款约定。
2、退保也要慎之又慎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了就不要轻易退保,以免失去应有的保险保障。
要明白投保后退保的后果,一则退保有损失,二则失去应有的保险保障,三则导致信息泄露,四则自己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3、对于第三方的代理退保说辞,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
对于第三方主动联系自己劝自己退保改投其他产品的说法,以及能够全额退保的说法,要多方了解核实,要有自己的判断,不能轻信盲从。
(四)对于其他人:参与退保黑产有可能触犯刑律要谨慎参与
对于正在参与退保黑产或计划参与的人员,要认识到很多退保黑产的操作手法许多游走在合法、违法的边缘,在打擦边球,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被定罪判刑,因此要谨慎参与。
(五)对于行业监管机构:优化对保司的投诉监管管理制度
退保黑产之所以能形成产业,这些人除了利用了保司的管理漏洞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抓住了保司害怕监管投诉的软肋。
监管部门对保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纠纷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提升保险公司处理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纠纷、规范投保等等的意识,及提升服务水平,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监管对投诉的严格监管,也被有心人利用,成为牟利的工具和手段。
要彻底根治退保黑产问题,监管部门也需要探索如何优化监管投诉管控机制,让监管投诉既起到监督作用,又不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六)对于保险行业相关部门:需要各个部门加大协同打击力度
1、保险业行业协会需要牵头建立保险业信息共享制度
保险业应该尽快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包括投保人、保险从业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于单个保司怀疑为退保黑产行为,但严重程度又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进入黑名单,警醒其他同业公司。
2、保险业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醒保险消费者
包括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等在内,需要加大退保黑产现象、危害后果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宣传力度,提醒保险消费者,也警示从业者。
3、公检法机关需要加大对退保黑产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现的退保黑产涉嫌犯罪的行为,公检法机关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加大打击力度,并广泛宣传,以对全社会广大民众起到警示作用。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保险法
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民法典》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刑法》
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