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以法律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期货功能

2022-04-28 06:07发布

作者王永利中国银行原副行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填补了资本市场中期货和衍生品相关法治建设的空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明确了期货交易或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




  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填补了资本市场中期货和衍生品相关法治建设的空白,在我国期货市场走过30年历程后,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开启期货市场更好发展的新篇章。


  期货法明确:“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这其中,“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属于期货交易或期货市场的核心功能。


  发现价格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之交易活动。其中,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明确合约标的物及其最低交易数量和价格单位、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交易双方实际成交数量和价格的标的物进行交割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期货合约以及合约仓单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和管理,高度标准化,参与交易的各方只能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进行决策)、卖空化(期货交易参与者可以先做“卖出”交易)、对冲(已持仓的期货合约在规定的停止交易时点前可以随时反向对冲,从而无需实际交割期货合约标的物,而只需进行买卖损益的结算)、杠杆化(期货交易参与者只需缴纳比例较低的保证金,满足期货合约买卖损益的结算即可,无需按照合约标的物价值足额缴纳保证金,从而可以放大保证金倍数进行交易)等特点。期货合约到期时,只有未完成反向对冲的交易,才需要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发展期货交易,首先就是要最广泛的吸引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等),通过实际交易参与到期货合约标的物未来约定时点价格水平的预估,并承担与到期日结算价格偏离产生的损益,由此增强参与期货交易者对价格预估的严肃性,避免不负责任的简单分析或随意报价,通过代表性广泛的投资者对合约标的物未来价格进行判断与博弈,形成期货交易“发现未来价格”的特殊功能。


  由于商品价格最重要的是由供需决定的,而很多大宗商品,甚至一些小宗的特殊资源,大量存在跨国交易甚至全球化交易,其价格也就受到全球范围内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因此,仅仅只在国内开展这些商品的期货交易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其上升到全球范围内开展期货交易才能增强价格发现的准确性。


  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不仅有利于发现合约标的物的未来价格,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能够增强全社会分散损益和管理风险的效果。


  期货交易引入最广泛的参与者对未来价格进行预估或对赌,特别是对大规模从事合约标的物生产、流通、消费的企业乃至国家战略储备机构而言,为防止这些商品未来价格大幅波动引发其损益结果的大起大落,可以通过期现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等方式提前锁定未来价格,熨平价格大幅波动可能造成的损益结果的波动幅度,保持财务结果的相对稳定,增强战略储备的效能,可以发挥出分散损益、控制风险的作用。


  同时,科学严密的期货交易规则与高效监管,也是管理期货交易风险的重要保障。期货交易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所有的期货交易都要接受期货交易所和国家专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期货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和运行机制,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期货交易实行实名制、持仓限额制度、涨跌停幅度控制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跨境开展期货交易的,还需要保证投资者和交易相关信息安全,加强与国家之间的监管协作。另外,期货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防止金融交易市场分流货币或吸引货币增发,对货币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当然,这就需要处理好期货交易中发现价格与管理风险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期货交易发现价格的功能,就需要期货交易充分市场化,允许交易参与者充分表达自己的判断自主决策,避免过多过严的监管控制(如过低的涨跌停幅度与持仓限额设置等)使得期货交易价格难以真实表达参与者的预测水平并偏离合约标的物未来的价格水平。但交易市场上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羊群效应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控制,又容易出现被诱导、被操控、被恶意炒作的问题,同样会损害期货交易发行价格的功能。所以需要合理平衡发现价格与管理风险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配置资源


  期货交易并不像有人印象中的,仅仅只是一种不创造价值的市场赌博,交易双方只是一种有赚必有赔且总体上赔多赚少(交易双方都要缴纳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等)的零和游戏,而是可以通过广泛而活跃的期货交易发现合约标的物的未来价格,促进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营规划更加合理,避免偏离未来实际需求盲目经营造成更大损失,并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交易等分散或转嫁损益(由此也为期货交易的其他参与者提供了重要的收入来源)。国家相关领域重大调控政策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也可以充分参考期货价格走势变化灵活把握,从而增强调控政策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控制重大政策失误风险,发挥出期货交易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功能。


  综上,将期货交易放在交易合约标的物未来价格发现、相关风险管理、引导资源配置,放到相关领域经营管理的国家、企业和个人整体看,其重要性是非常突出的,也更具国际化、专业性和竞争性,要充分发挥出期货功能、有效抑制可能的风险损失是非常不容易的。


  中国期货发展已经进入30周年这样一个特殊时点,要借助期货法的出台实施和保驾护航,推动中国期货更快更好发展,特别是从主要集中于国内的期货交易,加快推动期货市场的双向开放国际化发展,一方面依托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着力增强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和人民币的国际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到中国期货市场开展交易,推动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成为可以与美国(纽约和芝加哥)、英国(伦敦)抗衡的全球三大期货中心之一;另一方面整合全国的期货资源并加大国家投入,加快打造中国直接参与到美国、英国等国际期货中心、全球不间断进行期货交易、具有强大的行业与市场分析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期货公司或投资银行(类似高盛摩根或巴克莱等),切实增强中国期货对大宗商品价格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