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刷单”套现一个月买三辆豪车,获刑11年

2022-04-10 01:01发布


潦倒的陈某好似一夜暴富——前妻、前女友、家人、朋友都受到了他的“款待”——陈某自称是开网店挣了钱。开网店不假,但这个店只是个“皮包”,被陈某用来“刷单”。7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陈某“刷单”885万余元,因诈骗罪获刑11年。


检方指控,陈某于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底期间,在北京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某商城网上平台,通过其购买的“某官方旗舰店”网店,采用虚假刷单的方式,骗取某世纪贸易公司退货垫付款885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陈某名下银行卡账户,余额共计213万余元,扣押其购买的保时捷等车辆三台,经作价共价值189万余元。鉴于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检方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其刑罚,在一万元至两万元的幅度内并处罚金。


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某犯罪情节简单,在银行卡中保留大量的现金。而且,被害单位本身存在漏洞,才导致本案发生。另外,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自己的罪行,陈某供述:其购买了某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店铺的实体公司是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打算用这个网店做玉石生意。“当时我的信用卡和网络贷款欠账较多,没钱做生意。”陈某抵押了名下一辆汽车,用这笔钱租了咸宁的一套房子。


租完房子后,陈某想试一下结算银行卡能不能用。2017年12月初,其在自己网店下订单,后想起第二天还要用钱,就申请退单。过了几分钟,下单的钱就退回到账户上了。第二天下午,陈某在看店铺信息时发现店铺的钱包里多出一笔钱,数额和下单的数额一样,于是其又下了几个订单,接着退单,和第一次一样,下单的钱很快就退了回来,次日,店铺钱包里又多出几笔金额。“这时我才明白这是商城的一个漏洞。”


发现漏洞后,陈某想起在QQ群里认识的一个叫“丁姐”的人,她干正常刷单冲业绩的活儿。于是,陈某让“丁姐”帮忙刷单,每刷一单,给其10元钱。陈某不知道“丁姐”具体是谁,也不清楚她找谁刷单。


“丁姐”每天都刷单,陈某则每天用结算银行卡在ATM转账提现到其他几张银行卡上。陈某说,“丁姐”是从2017年12月10日左右开始帮其刷单的,共刷了1000单左右。陈某自己也刷了八九十单。


“刚开始,我只是想把欠账还了,但是当我还完欠账时,已经控制不住自己了,因为从来没见过这么多钱。”陈某称,刷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看刷单套现的数额太大了,就不刷了。


当时,陈某一边套现一边花钱。2017年12月,刷卡买了一辆奔驰车和一辆宝马车,宝马车开了3个月左右,然后卖了;2018年1月份,租下咸宁某地为公司办公室,装修、家具、租金一共20余万元;随后,又买了一辆保时捷,这辆车在2018年3月份卖了;当月,陈某又买了一辆本田思域;随后,又在长沙保时捷店买了一辆四驱行政加长版汽车……


陈某说,还玩一个叫QQ三国的游戏,通过支付宝消费大概100余万元。此外,还给亲属和朋友转过钱,有的是还款,有的是借款,有的就是给了对方。另外,他还买了大量奢侈品,如GUCCI的皮带,一对铂金钻戒,一块OMEGA手表等。其他花费就是衣服、鞋等,还有吃饭、酒吧等生活消费。


被害单位表示,2018年1月,公司发现平台第三方商家某官方旗舰店在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频繁下交易订单,后将订单支付钱款从商家线上钱包提现,随后又批量取消订单。按照操作流程,客户取消订单后,被害公司要先向客户退还支付金额,然后再从商家的企业钱包账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公司的结算系统最快要到次日才能从商户的企业钱包中扣缴相应的金额。该旗舰店就是利用结算系统的时间差,在商家的企业钱包还未被扣除相应金额前,通过企业钱包提现大量套利。该商家共产生了1680笔交易订单,每笔订单金额1万元左右,订单支付完成后,在一小时内取消全部订单。资金累计流出达8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编造虚假消费,后撤销消费的手段,诈骗某公司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陈某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量刑幅度适当,但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刑,由于司法实践的变化,法院将适当增加罚金的处罚数额。


鉴于陈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且有部分赃款、赃物扣押在案,可部分挽回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某公司在订单支付款和退款流程上的程序设计是否有漏洞不是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不能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虽然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部分赃款、赃物扣押在案,但其在一个月内诈骗800余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能对被告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缴赃款,归还被害公司。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监制:刘昊、童曙泉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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