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为戒赌出门打工十年,刚回家债主就上门:有些钱该还了

2022-04-10 19:59发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社会交往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必须偿还。


比如说赌债,在一度时期十分猖獗,很多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有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不堪重负结束生命,造成了很多悲剧,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现在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明确,赌债是可以不还的。



我是京子光,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今年30多岁的李冉江是广丰一个普通小乡村的村民,和很多同龄人一样,打过工,创过业,但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没有过硬的技能,闯荡多年也没有混出个名堂,后来娶妻生子,生活一直平淡无奇。


其实这也是现实中大多数年轻人的写照,但李冉江偏偏不信邪,总是期望着发家致富,能够走上人生巅峰。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年轻人想发财并不是坏事,但一定要走正路。


或许是因为民间那句“要想富,牌屋住”的俚语深入人心,李冉江并没有依靠劳动来获取钱财,而是和当地很多青年一样毫不犹豫地加入了赌博大军,期望能在其中捞上一笔,可惜他忘了“赌场如战场”,大赌是要败家的。


既没有财力和人力坐庄,又没有技巧和胆识耍老千,一般赌博的人都是孔夫子搬家尽是输,赌上一年半载,李冉江不仅折了老本,而且还四处欠债,讨债的更是时常到家中问候,让家人不堪其扰。



为让李冉江戒赌,家人们可谓费尽心机,但输红眼的李冉江根本听不进劝,直到妻子提出离婚的时候,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此时已经是家徒四壁,还有被气得卧病在床的老父亲,可谓惨不忍睹。


好在李冉江尚存一丝良知,眼看家庭沦落到这个状况,也是决定洗心革面,几经思索之下,为了改变现状,他决定还是外出打工挣钱,这才逐渐走出了自己播撒的阴霾,重新回归到了正常生活。


安稳的日子过了十年,也让李冉江更加成熟稳重,但世上的事总是有因果关系的,当年自己种下了什么因,就会结下什么果,不做个了断不可能消停。正当李冉江为自己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而倍感欣慰的时候,却突然收到了法庭的传票。


经过仔细查看,李冉江才发现自己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当中,原告方是相隔不远的同乡邓尔龙,对于这笔债务,李冉江几乎已经毫无印象,但他清楚地记得,这个邓尔龙也是个赌徒,如果与他有关,这笔借款肯定是赌债。


既然有法院的传票,那就得去应诉,如果缺席的话,是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的李冉江还是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不过按照诉讼时效来说,已经十年的借条是否还具有效力呢?



其实这一点不用质疑,借条是否具有诉讼时效,关键要看设置了还款期没有,如果设置了还款期,那么应当是在还款期后倒推三年为诉讼有效期,持有借条的债主可以在20年内具有诉权。


当然,十年的借条虽然不影响诉讼,但被告也可以抗辩诉讼期失效,但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能被法院支持。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期,会导致胜诉权的丧失,也就是对原告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并不影响法院查证事实和得出判决结论。


但李冉江绝对不能以借条的时效性来抗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无形中证明了双方债务的存在,虽然有可能借条超过诉讼期导致邓尔龙丧失胜诉权,但依然无法消除债务,更不能免除偿还义务。


这张借条的形成经过李冉江的举证,如果确实跟赌博有关系,也是实实在在的赌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赌债是可以拒绝偿还的,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庭审中,邓尔龙指称,自己和李冉江是朋友关系,当时李冉江因周转困难向自己分三次借款,共计16万元,但李冉江外出打工一去不回,自己久寻不着才没有及时主张还款,最近才得知李冉江返乡的消息,于是才想到依法追讨。


但李冉江辩称,这16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和邓尔龙多次赌博欠下的债务,后来在邓尔龙胁迫下才出具了这张16万元的借条,自己因为赌博差点妻离子散,加上父亲遭遇车祸卧病在床,实在无力继续偿还当年所欠下的赌债。


李冉江还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条,还需要有货币实际交付行为,邓尔龙手中的借条是逼迫自己打下的,并没有实际的金钱给付行为,因此双方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李冉江还辩解,自己和邓尔龙是赌场认识的,虽是同乡但关系一般,他声称借给自己16万元,既没有交付行为,也没有约定利息,这和当地借贷习惯不相符合,也不符合常理,事实上这是邓尔龙的赌债,自己不应偿还。李冉江还申请了证人,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李冉江的辩解是否能得到支持,邓尔龙凭借条是否能讨回债务呢?这个还得回到法律上来进行衡量和认定。


首先是举证的问题。在民事纠纷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邓尔龙要想要回债务,除了借条之外,还需要举证自己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行为。


但在本案中,邓尔龙的证据仅有一张借条,且经查证双方并没有特别的关系存在,属于普通朋友关系,如此频繁借款、大额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且未约定利息,既不符合当地的借贷习惯,也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故邓尔龙陈述的事实法庭难以采信。


其次就是债务的定性。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借贷行为作为普遍的民事行为,需要具有合法性,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借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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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打击赌债、高利贷等违法债务,最高院还对借贷案件的审理出台了若干意见,其中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赌博作为一种非法活动,因此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李冉江对邓尔龙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并抗辩系赌博形成的债务,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邓尔龙作为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借贷的合意,但邓尔龙仅以记忆陈述分三次借出,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无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合意及交付行为。


因此,经过对比,法院认为被告李冉江提供了在场人详细信息并当庭予以电话核实确认,显然其证据更为准确,更能还原当时的案件具体情形,因此有理由予以采信。


经过对双方陈述和在案证据的审查,法庭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当庭驳回了邓尔龙的诉讼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由邓尔龙负担。


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手中有借条的邓尔龙怎么也不相信自己会输掉官司,遂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了上诉,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运用法律适当,邓尔龙的上诉被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决。


虽然从整个案情来说,李冉江是否借了邓尔龙的钱财并不明朗,但法律讲求的是证据,且“不义之财不可得”,多项证据也证明这张借条系赌博债务,因此邓尔龙败诉也是铁板钉钉,就算再心有不甘,也是无可奈何。



赌博是社会丑恶现象,一直受到法律的抵制和打压,现在虽然不能全面排除赌博的存在,但已经在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值得欣慰的地方。


赌博不仅能让人倾家荡产,更会使人丧失人性,虽然法律不支持赌债,但并不意味着能够任意借钱耍赌,因此一定要知法守法,远离赌博,才能成就自己美好的人生。(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