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犯法吗?

2023-03-04 18:30发布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程某以出借银行卡“刷流水”转账牟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程某仍与他人约定每刷流水一万元获取50元的好处费,并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提供给跑分刷流水窝点的犯罪分子进行刷流水转账,直至3月29日下午18时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止付。案发时,程某名下的7张银行卡刷流水资金已达14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200元。经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由程某提供的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和手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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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大家要妥善保管个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手机等,不轻易借给别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被盗用出现“被贷款”等情况,甚至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