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2月21日电(通讯员陈媛 徐陈新)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为夺不义之财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龙某为获取赌博网站流水返利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反被售卡人盗刷卡内钱财,被告人为拿回钱款非法拘禁售卡人。
龙某曾在境外赌博公司工作,负责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上拉人进网站赌博。工作中龙某发现可以通过对赌提高流水,赚取返利,龙某发现了这条“财路”之后,便回国联系同学苏某入伙。由于一个账号只能绑定一张银行卡,龙某与苏某便大量购买他人银行卡,用他人银行卡绑定赌博网站账号后对刷流水。
石某、邱某便是向龙某二人出售银行卡的人员之一。2018年6月至7月,石某、邱某发现其出售的银行卡有大笔资金进入,顿生贪念,意欲通过挂失重补卡的方式将卡内并不属于自己的钱占为己有。后二人不约而同地到银行挂失自己已经出售的银行卡,并通过补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走。
龙某、苏某发现后便商量找二人还钱。2018年7月,龙某找到邱某后将其带至桂林市临桂区某地,用刀划伤邱某的手臂并对其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邱某写下一张欠条。次日0时许,当得知邱某家人已报警后,龙某出于恐惧心理让邱某离开。
放走邱某后,龙某二人仍在追寻另一人石某的下落,后龙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街巷发现了石某,伙同苏某、石某甲将其带至临桂区某地,殴打石某并让其写下欠条之后将其拘禁在临桂区的某宾馆内,并安排人看守。9月中旬,石某假借找朋友拿钱的名义,让龙某、石某甲跟其到火车站附近,后乘机逃脱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苏某、石某甲、李某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象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苏某、石某假、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对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件已审理终结,象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