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户套利的三种策略:“优化处境”、“近水楼台”和“制度套利”

2023-03-06 04:36发布

《醒世恒言》第十卷的《列小宫雌雄兄弟》中的京师龙虎卫军方勇,于风雪天和女儿回家乡山东济宁,向族人讨要军装盘缠。路上两人摔倒在雪中,爬起进入一家客店,店家切了一盘牛肉,暖一壶热酒,加上两碟小菜。老军不敢吃牛肉,害怕无路费回家拿军装盘缠。这事不禁令人奇怪,这个老军士为什么要回家乡讨索取军装盘缠?历史学家宋怡明的《被统治的艺术》可以给出解释。




宋怡明,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明清及近代中国社会史学家,著有《前线岛屿》、《冷战下的金门》、《帝制中国晚期的宗族与继嗣》等书。




《被统治的艺术》全书从明代的军事世袭制入手,沿海卫所的军户面对明朝政府的压力,不能避开自己的责任,只能降低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军户找到了优化自身处境的各种策略。军户通过哪些策略来为自己牟利呢?






根据本书的内容,通过三种策略:“优化处境”策略、“近水楼台”策略和“制度套利”策略。




讲三种策略前,我们有必要先介绍明朝的军事制度。




在《被统治的艺术》一书中,明朝的军事制度分为四个阶段:征兵与入籍、分派与调转、补伍与勾军、定居。




征兵分为四种渠道,其中两种属于明初的办法,一种是应征,一些士兵追随朱元璋南征北战,不被朱元璋清洗活下来,获得世袭军官。另一种是归付,这些是被朱元璋打败的敌军,包括元朝以及元末割据群雄的军队。第三种是充军,一人犯罪被株连全家进入军籍。第四种是“垛集”。随朱元璋平定天下后,新攻占的地区多需要人戍守,而从征和归附之兵数量有限,因此,他在当地抓壮丁,连同亲属编入世袭军护。




士兵入伍后,分至卫所。卫所是军事单位,管理5600人,下辖五个千户各有1120人,千户所下管理百户所。最高长官为指挥使,千户指挥官为千户、百户所指挥官为百户。为了避免军户在家乡作威作福,明朝实行家乡回避的办法。士兵远离自己的家乡,后来发现成本太高,士兵被调入不远不近的地方,局部地区施行换防。




每一个军户家族有义务派出一名成年男丁参军。该男丁称为“正军”这项任务无期限,是永久持续的责任。正军出现去世患病等情况,军户重新派人入伍。未参军的成员有两个各称,即世袭军户家庭的舍人和普通家庭的“军余”。




当正军进卫所,随行的家属安置是一个问题,15世纪初,军户发现将士兵及其眷属安排在卫所是利大于弊。1436年,正统元年,正军和家属定居驻地成了一项基本国策。




一、优化处境策略




优化此策略分原籍与军户两方面;明初的福建军户为了应对政府的征兵,采取以下三种办法:集中、轮替、补偿。




第一种是集中的办法。它要求家庭的共同义务由一人履行,这个人可代表自己或代表自己的子孙,担起整个军户的服役责任。福建漳浦郑家两兄弟补编入军户,两兄弟需要一个有服役,谁当兵?他们经过协商决定,次房得到四分之三的家产,而长房景华只有四分之一的财产。中国古代分家产的原则是均分,也是当时律法的要求。次房得到长房的半数家产,族谱的解释的原因是代兄从军,从此以后,长房及后代不再入军,整个家族的风险落到次房身上,减轻整体的风险。开头老军士回家要盘缠就是这个原因。






第二种办法是“轮替”。什么是轮替呢?它是由家庭和宗族内部的不同群体轮流服役,前提由第一个军户家庭发展而来。泉州附近的蔡氏家族在1370年成了军户,到了1428年,正军需要替补,蔡氏族人商定,根据祖议确定一个人入伍。这个祖议允许部分人免役,包括家庭宗孙、老人与幼儿、生员及父亲。男丁稀少的支派,他们不管发生的任何情况无须服役。蔡家分六个支派,每支都要推荐一人在一定时间内服役,长房首先服役,依次参军。蔡家实行了轮替。这种策略适合众多子孙的家族,大家均摊风险,都不吃亏。




第三种是“代役”的办法。这种策略的家庭,雇佣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代替自己服役。安溪县李氏家族,在明初富有,李则成做了小官,却因上级渎职,受到牵连被充军,一家人没入军籍,需要远赴桂黔湘交界处驻守,死在此地。接替人同样死了。一名被指定的李家后人请求网开一面,两个富裕的堂哥捐出一份地产,用地产的收益补偿正军。这个正军让外人代替。这种“代役”办法适合富有的家庭。




这些办法都要订立合同性质的文书来相互约束,当时得到普遍的承认。




三种办法不是独立的,可以联合使用。李氏结合了集中和“代役”两种办法。




由此,我们可知军户的第一个原则:明确。军户把国家的要求变得具体,避免额外的争论,将责任缩小在小范围内,其他家族成员远离国家的干涉。




第二个原则是提升可预见性。不管采用哪种办法,目的是提前知悉,这样无人钻空子,大家心里相对踏实。




二、“近水楼台”策略




朱元璋实行朝贡贸易的政策。面对国际贸易,他希望加以管制和约束。否则,贸易会带来财富,激发人们的贪欲,动摇乡村社会的秩序。于是,他把贸易定为朝贡贸易,严禁对外贸易,派沿海的卫所士兵打击非法贸易。




实际上,政策难以彻底执行。外国人来中国贸易的频率超过朝贡贸易。地方官员基于维护经济的考虑,不会干涉,况且过几年就调走了。如果狠狠打击,地方经济会崩溃,朝廷仍然会追究他的责任。权衡一下,地方官员默认他们的生意。




军官贪污腐败,导致士兵生存难。《明英宗实录》载,京城内捕获多名盗贼,经过审查,这些盗贼是士兵。因为卫所军官大减军粮,又聚敛财物,士兵生存艰难,才变成盗贼。军官把士兵逼成盗贼,可见生存之差。




随着时间的过去,军户家人越来越多,生存问题进一步严峻。卫所又没有跟上形势,政府虽然提供土地,生存还是问题。军户家庭开始打鱼,既然能打鱼,也能走私,比沿海居民更具优势。为什么?这就是他们“近水楼台”的策略。




首先,他们更易接触到海船和航海技术。沿海卫所是唯一一个能够合法建造大型远洋船舶的地方,军户可学习和运用技术。






军户成员还占据地理优势,这些卫所设置在各主要港口和贸易枢纽,为自己的贸易提供很多便利。




军户成员能筹集资金。他们还拥有一个联系当地精英人家的社会网络。这些家庭是贸易的资金来源。《明宣宗实录》记录:海宁卫两个指挥官找到士绅郑晓,说海中很多船有很多奇货,借两百石米去市场交易,第二天获利三倍。郑晓没有答应,还举报他们,但无下文。这样利润丰厚的生意拒绝的人是少数,他们能找到钱。地方精英家庭做外贸生意,官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可知军户成员筹集资金不是难事。




军户最大的优势是控制取缔非法贸易的人是自己和亲戚。官方禁令多次提到这一点。古代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非常重视血缘关系和朋友关系,即使朝廷禁止走私贸易,地方卫所仍然有操作的空间。




军户成员还能获得及时的情报,将风险降至最低。




水师官员态度暧昧。卫所的收入来自于财政拨款,大家想发财致富几乎不可能。这些官员默许士兵参与海上贸易,其中原因可能是利益共同体关系,也可能是想要士兵的拥戴,或者是把参与贸易视为工作福利。




军户成员既有技术和经验的支撑,又能获得资金,还有信息和地理优势,本身生活困难,况且天高荒地远,比沿海居民更有优势,沿海居民是平常性走私。那么,军户成员走私是必然的。




第三、“制度套利”策略




卫所正军不生产粮食,又需要粮食,怎么办?明代采用军屯的方式。这些人为卫所提供军粮。朱元璋目的在于保证军队粮食自给自足,避免军队骚扰人民,造成恶劣的影响。




军屯的农户也是士兵,不过只务农,但与民户截然不同。尽管如此,他们并未生活在卫所中。而是散居乡间,与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与社会是隔绝状态,制度套利的空间基本不存在。




军屯农户利用卫所规定和社会规定的不同来套利。这是什么原因?




军屯土地与私人土地的界线模糊。军户的土地属于卫所,但使用权归于军中农户。军屯农户把自己的土地卖给民户,使用权在各人之间流转,屯地地契不使用“买卖”的说法,实质上是交易。当地推官祁彪审过一个案子,原告提出诉讼之前,屯地的使用权已经卖过两次,可见这种土地的交易基本被默认,尽管买卖屯田是违法的。




不公正的审判。当军户农民与民户发生田地纠纷时,推官倾向军户农民。军户成员为卫所种地,替国家做贡献,属于推官方面的自己人,民户则不是。即使军户成员占了便宜,得到好处,推官的胜利判决还是给了军户成员。一名李姓士兵把屯地使用权卖给林姓民户,林姓民户又卖给刘姓民户,刘姓民户向郭姓民户贷款,抵押土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没有还,使用权属于郭姓民户。推官经过裁决,依然把土地使用权给了李姓士兵的后代。王朝在军屯的制度中认定军屯的土地属于军户成员。换句话说,制度是刚性的,不容置疑,不能改变。推官的职位也是王朝授予的,推官必然倾向军户成员。民户吃了亏,也不能挑战现行秩序,只能忍气吞声,被迫接受。同时,军户成员享受官方的保障,获得市场的好处,两头的好处占全,他们很难拒绝。




军户成员享有徭役附加税的豁免权。按照明朝的律法,获得屯田需要承担徭役,但军户农民无须承担。徭役被摊入田赋,成了附加税,于是明朝有了徭役附加税。整个明朝期间,徭役附加税一直增加,豁免权更加宝贵。




军户成员还利用两种重叠的赋税制度获得好处。在原制度下,余粮直接交给卫所。在另一种混合制度下,余粮由州县官员征收,然后送至卫所。军户成胥元照居住地离建宁卫更近,原本要把粮交给州县官员,现在请求向卫所直接上交余粮,得到批准,少了一些手续和路上的支出,节省时间和金钱。






军户成员安全地实现了“制度套利”。




在明朝严格的军事制度下,军户采用集中、“轮替”和“代役”的办法,把责任划分至某一人或某一家人身上,并辅以相应的待遇,从而降低整个家族的风险,这是“优化处境”策,适用于14世纪末至15世纪初。15至16世纪,军户利用国家机器的便利之处,学习航海技术,拥有地理和信息优势,能够获得资金,与抓捕人关系密切,实行“近水楼台”策略,参与非法贸易;军户成员迫于生存问题,借助倾向性审判,模糊的土地界线,利用卫所独立的制度与社会中的规定的不同,采用“制度套利”策略。




根据《被统治的艺术》的观点,明代国家如果彻底调查各地,成本太高,不能实行,故对地方社会未能彻底了解,只能依赖非正式或半正式体制来统治地方,权力需要下放一部分,这就为军户套利提供了空间。军户在下放的权力中,利用这些策略,获得很多好处,实现利益最大化。




所以,军户在被统治中,不是完全的服从,也不是完全的反抗,而是被动中有主动,主动中有被动。他们的行为成了一种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