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洗钱怎么判刑?跑分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资金结算判几年

2023-03-06 06:24发布

博彩“资金链”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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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洗钱”即为境外博彩提供支付通道与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最常见的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资金结算的行为有以下五类:


1、出租、出售、出借、贩卖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电商平台账户、营业执照被他人用于博彩资金流转的。


2、通过网络游戏购买装备、电商店铺虚假交易方式为博彩洗钱。


3、微信、闲聊等聊天群群主、银商币商,抽取房间费等。


4、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地下钱庄为博彩提供资金通道。


5、从事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的商户。


其中,通过跑分平台以及虚拟货币来为境外博彩提供资金支付通道的方式成为近几年最新最常见的方式,从公安部态度来看,“非法网络支付”“跑分平台”类案件将成为博彩资金链犯罪的整治重点。


例如我们最近处理的“天下支付”、“天天向上”等跑分平台案件,都是跑分平台加虚拟币交易相结合的方式来为博彩团伙洗钱,由于虚拟币的匿名性以及黑产圈与币圈一些反侦查措施的融合叠加,侦查机关取证与定罪都是极为困难。


涉嫌跑分平台被抓后,因新型网络犯罪取证困难,再加上其他一些情节的考量,最终不一定被判刑。


下面,先说一下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资金结算帮助涉及的罪名以及具体量刑标准。


1、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等。


2、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判3年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涉嫌洗钱罪,最高判10年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涉嫌开设赌场罪,最高判10年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部分:跑分平台类案件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为了打击跨境网络赌博,公安部将为网络赌博提供支付通道资金结算作为重点打击环节,相继开展“断链”、“断卡”行动,重点打击博彩“资金链”犯罪行为 ,“断链”、“断卡”行动打击深度和范围前所未有。


司法机关在打击博彩“资金链”犯罪时,有时候难免会对一些人员造成“误伤”,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新型犯罪时必须专业,用最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为他们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争取到最轻的处罚,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律师必须专业化,具有处理此类新型犯罪的专业的知识和思维,掌握此类犯罪涉及的金融支付、网络、通信、电子取证、网络黑产的知识,对涉及到虚拟货币的案件,还要充分了解黑产圈以及币圈专业知识,要掌握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以及最轻处罚的技巧。




一、从证据入手,争取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李某案、袁某案,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跑分平台案件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个作案流程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虚拟货币OTC交易等,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对网络及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远高于普通人,其对电子证据的销毁删除会更彻底,而且大部分会涉及原始性的电子数据,在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在被捉获后多有抵触情绪拒绝如实交代,这就导致跑分平台的交易行为、交易网络、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


我们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掌握证据的关联性分析的基本技巧,分析电子数据与物理空间实务证据之间的待证关系,包括身份信息的确定分析、资金信息的确定分析、人员之间关系的确认分析等,要分析涉案人数及其对应的涉案金额证据,分析涉案公司的收单接口和清算接口的银行账务信息证据等,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看能否推翻相关证据,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跑分平台的关联性证据。


1、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跑分平台有关联。


跑分平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一般是因为同案犯指认、网络痕迹指向、资金流指向三组证据,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此三类证据,看跑分平台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否将被告人从跑分平台中隔离出来。


(1)审查相关网络痕迹证据。


包括ip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联性证据,要注意挂梯交易、tor以及使用肉鸡的隔断情形。要审查相关网络痕迹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设备MAC地址的关联性,审查支付平台的域名、相关ip地址、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等网络痕迹证据是否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审查人员链证据。跑分平台的组织架构是否查清,跑分平台的搭建者、运营者、运维、码商、代理、上游赌场等每个环节的具体情况是否查清,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黑色产业链上的一环。


跑分平台的犯罪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审查whatsapp、蝙蝠、纸飞机、skype、微信等聊天记录、转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有联系,我们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过口供。我们必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稳定性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以及翻供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以及质证的问题是我们要办案时要掌握的。




(3)审查资金流向的证据链。


通过跑分平台收取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且资金流向复杂,由于跑分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的思维审查证据,审查“码商—代理—平台—支付通道—盘口”资金流转闭环是否查清,审查交易行为以及交易网络是否查清。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金流入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则可切断资金链的证据指向。如果不能准确的对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行梳理,则容易导致刑事案件中错误认定涉案金额,这些都是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注意的。


具体从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跑分平台的服务器是否查到。是否存在资金账目、资金交易、网络信息、通讯信息数据等,商业运营模式、支付流程是否查清。要重点审查支付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的记账数量吻合。


② 控制的账户能否查清。在实践中,跑分平台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一个支付宝账户,今天可能在A平台跑分,过几天可能又到B平台跑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最终查询到上游犯罪团伙实际控制账号,容易将用于“中转”的账户内的资金流水累加作为涉案金额的情形。因为账户的不固定性,会出现同一收款账户同时为不同违法犯罪活动收取款项的情形。


A、控制的具体账户能否查清。跑分平台绑定了大量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


B、 账户属性能否查清: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中转过渡账户。


C、账户主体能否查清。多是空壳公司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跑分账户,查清账户主体以及实际控制人有难度。


③资金来源是否查清、客户是否查清。


一个跑分平台往往对接境外多个赌博网站,主体关系交叉复杂,和上游博彩之间呈现一对多、多对多交叉服务态势,即一个平台同时为多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支付服务,违法犯罪主体亦同时使用多个非法支付通道,主体关系交叉错乱,资金来源复杂,“客户”绝大多数很难查清,或者客户或资金来源于境外根本无法查清。


例如A支付平台因为一起棋牌游戏涉嫌赌博被牵扯进来,警方查明A支付平台为该棋牌游戏走账300万,但是除了该300万外,A 支付平台控制的支付账户上还有2900万元走账,该2900万元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因无法查明该2900万的资金来源,也就很难对该2900万进行定性。


④资金流向是否查清。跑分平台不同于以往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可溯源,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匿,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过程中会使用到跨行转移、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联清算、多级转账等多种方式,造成转账资金对方难以查证。跑分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难以定性。


⑤跑分平台的资金交易总量是否有相关审计报告,对有审计报告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争取降低涉案的金额。


第一,纳入审计的收款账号,之前是否有他人使用并有大量资金流水。跑分平台绑定了大量收款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应结合犯罪时间,结合每一个收款账户的绑定时间以及存续时间,将账户中无关的资金流水扣除;


第二,审查跑分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或人员的记账相吻合,要审查有无排除资金往返回流的情形;


第三,有些第四方支付平台服务商,除了为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资金结算外,也开展正常的聚合支付服务,注意审查银行流水中的合法部分是否扣减等。


第四,要审查审计报告中账户属性能否查清,我们要针对账户的交易进出账频率、金额特征、资金流向,分析出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过渡账户,对于重复计算或弄错性质的资金要坚决予以减除。




二、从定性上争取最轻的定性。


跑分平台案件属于新型犯罪,因对支付的资金环节不清楚、条文定义掌握偏差,而导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方对有关跑分平台支付行为、跑分平台定性的认识不一。


此类案件定性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争议。同样是为博彩等提供支付通道、资金结算案件,不同的法院存在判决罪名不一的情况。


例如:马某、苗某、李某等人开发、搭建、运营跑分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服务,资金流水1.8亿余元,被焦作市某法院判决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犯被轻判1年四个月。而王某、尤某等人经营跑分平台案件,却被判决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定性罪名不同,刑期差别巨大。


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思维,根据提供支付服务类型不同、所处的支付链条不同、与上游黑灰产业联络程度不同等情况争取最轻的罪名认定。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变定性。


①从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上进行辩护,只为客户获取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并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不触客户碰资金、没有形成资金池的,要考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从支付平台获利来源进行辩护:是卖软件获利还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获利。


③从主观上是否明知客户资金来源进行辩护。如果只是对商户审核不严,不知道客户从事的是非法的事业,不知道客户资金来源的性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从与客户是否存在共谋上辩护。争取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⑤根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最高检法释〔2019〕15号《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对于跑分平台为博彩提供资金支付通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争取从犯。


由于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此类犯罪产业链的分工比较陌生,有时对某一个环节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准,所以会出现主从犯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都需要我们律师根据专业的知识和思维进行辩护,一旦争取到从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审查论证,争取被告人是从犯:


①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属于决策层的人员或者属于公司运营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处于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达的作用,在公司中有无管理、组织职责或管理、组织职责是否明显等。


②从被告人的职责上看,是实质性参与对外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业务,还是仅仅负责一些非核心可替代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其他从事文印、客服,财务等辅助性工作。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于从事获取支付通道接口、收购对接空壳公司、提供安全维护、开发和联络上下游客户等非核心业务的,在实践中要争取认定为从犯。


③从被告人获利来看,是拿固定工资还是参与平台的分红。




四、从具体情节上争取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对实际运营时间不长的平台,次数少,涉案金额低,其中的码商、代理、跑分客等涉案人员,可以考虑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努力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最后,我要说一下,此类犯罪证据中的电子证据和口供言辞证据的问题。


1、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


在为博彩提供资金支付通道的跑分平台案件中,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同时这也是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掌握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找到电子证据的的问题。




2、关于口供言辞证据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侦查人员听不懂一些专业术语,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网络支付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却不得要领,所以经常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同伙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




跨境赌博“资金链”运作日益复杂,赌资充值、赌资清洗、赌资出境等主要环节交叉嵌套,不断翻新手法。我们律师要想处理好此类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外,必须有超前的意识,深入的研究。


今天,就先讲到这里,有关此类犯罪的其他辩护技巧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技巧有时间我会再讲。最后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位办案律师都能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知识以及辩护技巧,提供最专业敬业的辩护 。




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复制剽窃,张洪强律师专注于网络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