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支付宝、银行卡等帮助“刷流水”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3-03-07 11:49发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提供支付宝、银行卡等帮助“刷流水”也构成犯罪。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一男子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等信息帮助“刷流水”获刑。


2020年5月底,康某某受一个绰号为“鸡肠”的男子邀约,前往福建省龙岩市,并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宝、优盾给对方“刷流水”,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6月初,康某某邀约谭某某前往福建“刷流水”挣钱,谭某某答应后邀约邓某一同前往,邓某又邀约申某。2020年6月6日,谭某某、邓某、申某三人到达福建后,康某某接到三人并安排三人在龙岩市一酒店暂住。


随后,康某某介绍的男子将谭某某、邓某、申某的手机支付宝更改密码并绑定银行卡后,将手机、银行卡、优盾等拿走使用,谭某某等人一直被限制在房间内直至对方将手机等使用结束后交还。后谭某某、邓某、申某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报酬。


经核查,在交由他人使用期间,康某某的支付宝共计转移结算人民币130余万元,申某的支付宝共计转移结算人民币47万余元,邓某的支付宝共计转移结算人民币120余万元,谭某某的支付宝共计转移结算人民币80余万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据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刑法分则中设立单独的条款予以规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例快速增长,为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进一步细化了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对实施类似犯罪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斩断非法买卖链条,对打击网络信息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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