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1起外汇违规案例,涉及中外资银行、企业和个人,累计被处以罚款超过5400万元。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在这批通报的案例中,有两名四川籍个人分别因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合计被罚款181.87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16日表示,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规定,通报了21起违规典型案件。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这次通报的21起典型案例涉及恒丰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汇丰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企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企业和个人,累计被处以罚款达到5441.39万元。记者了解到,在这次通报的银行中,主要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内保外贷、个人分拆售付汇。
成都商报记者查阅案例获悉,有两名四川籍个人杜某和王某分别受到处罚。通报显示,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杨斌 编辑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