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 • 案例】为获利电商出歪招 觅止损平台求法律——我院成功办理一起电商虚假刷单诈骗案

2023-03-12 02:14发布

网购生活分苦乐,退货退款烦扰多。


为保体验先垫付,孰料有人歪心起。


虚假交易要退款,套取垫款无影踪。


诉诸法律维权益,是非善恶终得报。


当前,网购经济繁荣发展,但是在活跃的交易背后,滋生了一些犯罪行为,威胁着社会秩序。一些人认为网络是虚拟空间,看不见、摸不着,殊不知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以虚假刷单方式诈骗J电商平台885万余元退货垫付款一案成功获判。法院当庭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向罗某购买了一家名为“瀚石美玉官方旗舰店”的J电商平台店铺,并将其登记在自己的朋友张某名下。


自2017年12月初,陈某开始正式经营该店铺。为刷单提高店铺商品的权重,陈某使用自己买的J平台账户在美玉店下了订单,因需要使用钱,当时就申请退单,过了几分钟发现下单的钱退回到自己的账户上,而店铺钱包里多出一笔钱,数额和下单金额一致。后来,陈某就又刷了几单,发现情况一致,就自以为找到了J电商平台的系统漏洞,遂在QQ里找到一个专门替人刷单叫“丁姐”的人,雇佣其组织人员为自己的网店刷单。


在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陈某通过“丁姐”等人持续产生1680笔交易订单(其中无一笔实际交易),每笔一万元左右,总金额高达1633万元。每笔订单支付完成后1小时内进行取消订单操作。在收到退货款后,陈某迅速将店铺钱包内的钱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最终获利885万余元。


陈某将这些非法所得大肆挥霍,购买了多辆豪车及大量奢侈品。截至案发,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余额只有213万余元,扣押车辆共作价189万余元。


2018年4月17日,J电商平台经催要无果后报案。


犯罪手段


由于J电商平台没有收款资质,买家支付的货款只能直接打入商家店铺钱包。该钱包关联卖家银行卡,系卖家个人所有。J电商平台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在买家取消订单后先由平台垫付退货款,再从商家钱包账户应收货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陈某利用平台二次清结算系统的结算时间差,在商家钱包里的余额未被扣除时,进行频繁提现操作得以套利成功,致使倒挂金额达到885万元。


图一


如图一所示,正常交易流程的资金流向有三条,第一条是买家下单付款,其支付的货款直接转入商铺钱包中;第二条是买家申请退款,J平台垫付的退货款打入买家的账户中;第三条是J平台从商铺钱包中扣除相应的货款。


观点分歧


本案中,陈某承认“我没想过还J平台的钱,以为他不会发现,不会找我要”,结合其事后大肆挥霍,无力偿还钱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难点主要在定性方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雇佣他人刷单的方式,使J电商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符合平台退款垫付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垫付退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陈某的行为具有欺骗J平台的表征,但是并没有使任何人陷入错误认识,其刷单退款只是为了满足系统设置需要,是利用平台系统规则的漏洞,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面对这种定性存在疑问的新型犯罪问题,检察官们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其构成诈骗罪


陈某非法占有钱财的行为表现为雇佣他人进行以骗取退货垫付款为目的的虚假刷单退单,并第一时间转移相应货款,其人为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是从无到有制造一种交易假象以骗取钱财,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其构成盗窃罪:


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整个退款过程没有自然人参与,是系统依据预设规则自动完成,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从实质上看,陈某采用虚假刷单退款的方式,只是为了满足系统设置需要,是利用规则漏洞,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本案中,J电商平台根本不清楚陈某刷单退款的行为,只是机器依照系统设置自动操作,平台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就无所谓自愿交付财物,陈某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故应认定为盗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咋办嘞?


检察官先是求助于“检答网”,提问“机器能否被骗”并获业务专家回复:“在一些案件中,一些设备如网络购物平台、ATM等,这些设备作为公司、单位专用服务设备,具备一定的自动服务功能,是这些单位功能的实现工具,最终还要归于人的管理,是人的代理功能的延伸。利用这些机器设备实施的诈骗、盗窃等犯罪,实际是针对与这些机器设备有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实施的犯罪。”


而后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知名教授进行论证,大部分专家表示支持“检答网”意见。


经过以上层层讨论、研究,检察官坚定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是虽然机器不能被骗,但是设置机器的人可以被骗。机器对人有高度的依赖性,其程序设计都是按照人的意愿进行的。在讨论机器能不能被骗的时候一定要结合人在面对同样的状况时会不会陷入错误认识来看。比如说,利用伪造的门禁卡打开智能门锁入室取财的,如果主人在家,伪造者不可能仅凭一张伪造的电子门禁卡就能使主人陷入错误认识。但是在本案中,即使J电商平台是自然人在操作,遇到陈某的这种行为,仍然会陷入错误认识。陈某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机器延伸到机器背后的人身上。所以说,如果自然人遇到相同情况也有可能陷入错误认识的,即可认为机器可以因被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构成诈骗罪。


二是盗窃是行为人主导下的财产转移。近年来,认为盗窃手段包括公开窃取的理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认可,因此以“秘密性”作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因素说服力不强。区分两者的关键应当是判断财产转移是在谁的主导下进行的:行为人主导财产转移的是盗窃,而诱骗他人进行财产转移的是诈骗。本案中,陈某非法获得的退货垫付款是J平台主动支付给陈某的(“丁姐”等人只是其作案工具,真正的行为人是陈某),整个财产转移是在J平台的主导下进行的,故不构成盗窃罪。


三是陈某利用的是J电商平台“系统规则”而非“系统漏洞”。根据维基百科,系统漏洞是指应用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在逻辑设计上的缺陷或错误,被不法者利用,通过网络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来攻击或控制整个电脑,窃取电脑中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甚至破坏系统。陈某没有通过侵入性、破坏性手段获得利益,反而是充分发挥了系统作用“合规则”的获取利益,其操作流程完全符合预设者的想法,可以推断,如果对面是人来操作退款系统,也会上当受骗。


说了这么多,大家应该都明白为什么以诈骗罪起诉陈某了吧。在面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时,我们的检察官们都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思考、发散思维、广泛求证、细心论证,审慎全面的提出意见、作出决定。


承办人还就案件办理中发现的J电商平台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问题,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


把案子交给这样的检察官,


就三个字:妥妥的!


(供稿:第一检察部 史达)